学校食品安全应该是校长主要负责的!

2016-12-18 11:33 来源:网友分享

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中小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校区(园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通知》用四个“严格”阐述了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严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关,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布局、清洗消毒、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等项目的审查力度,对食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中小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校区(园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鼓励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厨房、配餐间等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实现食品制作实时监控,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便于家长进行监督。要建立健全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食堂蓄水池、直饮水、桶装水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等卫生管理工作,防止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和饮水卫生工作纳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管理督导内容,督促幼儿园园长和中小学校校长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消除隐患。

三、严格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摸排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基本情况,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实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无死角。对供餐食品抽检不合格的,要立即通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准食用,并依法查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立即更换供餐单位或供餐食品。

四、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督促其整改,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举报投诉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扩展阅读:


一、小儿食物中毒的并发症

  严重者可有脱水、酸中毒,甚至休克、昏迷。肉毒杆菌中毒可引起失明,吞咽和呼吸困难,因呼吸麻痹死亡;真菌可引起肝、肾损害,惊厥,中性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等。

  1.脱水

  指人体由于病变,消耗大量水分,而不能即时补充,造成新陈代谢障碍的一种症状,严重时会造成虚脱,甚至有生命危险,需要依靠输液补充体液。可分为高渗性脱水、低渗性脱水和等渗性脱水。

  2.酸中毒

  是内分泌科疾病,体内血液和组织中酸性物质的堆积,其本质是血液中氢离子浓度上升、pH值下降。

  3.休克

  系各种强烈致病因素作用于机体,使循环功能急剧减退,组织器官微循环灌流严重不足,以至重要生命器官机能、代谢严重障碍的全身危重病理过程。休克的发病过程可分为休克早期和休克期,也可以称为休克代偿期和休克抑制期。

  4.呼吸麻痹

  呼吸也是一种运动,有专门负责呼吸的肌肉,比如膈肌、肋间肌等。当这些肌肉由于颈、胸髓病变、脊神经病变和肌肉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运作时,会导致呼吸麻痹。

  5.惊厥

  亦称惊风,是小儿时期常见的一种急重病证,以临床出现抽搐、昏迷为主要特征。任何季节均可发生,一般以1~5岁的小儿为多见,年龄越小,发病率越高。其证情往往比较凶险,变化迅速,威胁小儿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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