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稳妥也要创新

2016-07-18 11:17 来源:网友分享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日,四部委联合下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强调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要求,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将给广大患者带来什么影响?落实价改要求还需哪些配套措施的跟进?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价改要调放结合、以调为主

  针对《意见》提出的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的原则,一位医改专家说,价格分类管理是充分考虑我国医疗服务市场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服务需求具有刚性,我国基本医保制度尚在不断完善等情况,采取的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措施。按照《意见》精神,价格形成机制的创新之处在于,公立医院中的人力消耗占主要成本,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利益相关方可通过谈判形成价格。这意味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可以结合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医疗成本和社会收入结构变化等情况,由政府主导,相关方代表参与谈判。

  上述专家透露,国家正在研究制定谈判的规则、程序和内容。不过,价格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逐步调、分步调,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也要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钟东波对放开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表示了一定的担忧。他认为,在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还未完全扭转、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还未理顺的情况下,部分放开定价可能会影响甚至冲击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体责任,出现类似于滥用药、滥检查的现象,给医疗服务监管带来压力。

  理顺比价关系实现价值回归

  上海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金春林介绍,我国多数地区医疗服务价格远低于实际成本,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未得到充分体现,部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检验项目收费偏高。在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时,多数地区依靠专家咨询或参考周边省市价格,在制定具体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主要考虑器械、耗材等物耗因素;医保部门在按项目支付时,多参照各地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目录,未进一步依据门诊类型(如初诊和复诊)、疾病严重程度、服务数量、年龄、服务地区(如城市、农村、偏远山区)等进行分层分类的付费管理。上海市已经探索建立医疗服务比价模型,其中标化价值由标化技术劳务价值和标化物耗价值两部分构成,通过将项目标化价值和收费价格进行比较分析,确定项目调价空间。

  “理顺比价关系、进行结构调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是本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亮点之一。”钟东波认为,各地应提出刚性要求,尽快落实这一政策,“特别是对动态调整的时间周期作出明确要求,使医疗服务价格与医疗成本变化、财政补助等紧密联动,更好地实现医改目标”。

  2001年制定实施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目前已经过3次修订,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为建立政府监管价格行为,加强医药费用控制和医保异地结算奠定基础。

  《意见》提出,2020年前,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并实行动态调整。对此,专家认为,《意见》把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统一项目名称和项目内涵,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地方要以此作为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依据和制定医疗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就像一本字典,每家医院在‘写文章’时,都会用到其中的部分条目。”前述医改专家指出,今后,项目规范应按照《意见》要求,强化动态、有序调整,并随着技术进步完善增补。

  协同推进是改革成败的关键

  前述医改专家认为,医保基金已成为公立医院越来越重要的补偿来源,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可直接对公立医院经济运行和医疗服务行为产生重要影响,成为政府管理、调控医疗服务价格的重要手段之一。

  “《意见》对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要求,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要求相一致。”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疗保障研究室副主任顾雪非表示,要在科学合理测算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意见》要求,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建立通过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顾雪非表示,支付方式改革的方向应是打包付费,允许结余归己,鼓励医疗机构增强成本意识,减少不必要的服务提供。“收费和付费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意见》提出的定价(收费)方式改革,加强了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匹配度。与按项目收(付)费相比,按病种、按DRG、按服务单元等收(付)费方式改革,是一种注重医务人员劳务价值,间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改革措施,是更加关注产出而非投入的激励机制,更有利于改善卫生系统的服务绩效。”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众多部门,《意见》特别强调应协同推进改革。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应亚珍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解决统一认识、部门协调、技术测算等问题,“其中部门协调特别关键”。价格改革的力度最终取决于“三医联动”的深度,只有真正实现“三医联动”,才会有实际调价的空间。“‘三医联动’要求实现医药采购、供应、结算等机制改革,要求医疗服务行为更加规范、院内考核和分配更体现公益性,要求医保部门管控更加科学合理,切实遵循医学规律。这些都离不开发改、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的共识和协同。”

  应亚珍表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与价格调整政策相衔接,与财政补偿相匹配,需要平衡好医院、医生、患者、医保及财政之间的关系,确保医改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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