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医疗保障制度演进的四个阶段

2017-05-28 12:18 来源:网友分享

  韩国把医疗问题视为基本保障的核心,尽管发展历史并不长,但是透过韩国医疗保障制度演进的四个阶段,可以看出其快速发展的特色。

  1960~1980年开创期

  韩国政府对医疗保障的关注始于1959年秋,通过“引进健康保险制度研究会”探讨如何在韩国建立健康保险制度。

  在前期探讨的基础上,1962年3月20日,韩国政府设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审议委员会”,分为4组,其中医疗保险组实施国民健康调查,参考外国制度,制定《医疗保险草案》。1963年12月16日,该草案以《医疗保险法》为名公布,允许300人以上企业(单位)自愿设立保险组合。

  《医疗保险法》的制定和公布为韩国开创医疗保障政策奠定了法律基础。韩国政府于1970年8月修改《医疗保险法》,把适用对象范围从之前的职工,扩大到军人、公务员、个体经营者等全体国民,并且把职工、军人、公务员划归为强制参保对象,个体经营者归入到自愿参保对象。

  修改后的法律有了明显进步,但是仍然未能得以全面施行。1976年12月22日韩国再次全面修改《医疗保险法》,长期处于停滞状况的医疗保险事业有了起色。

  值得一提的是,1977年1月,韩国政府制定了《有关医疗保护之规则》,同年1 2月制定和公布了《医疗保护法》。根据这些法规,从1977年1月开始,针对生活保护对象实施医疗保险事业,超前于针对一般国民的医疗保险半年,正式实施,后来发展成为医疗给付事业。

  20世纪80年代扩大期

  进入20世纪80年代,韩国的经济政策基调从增长转向稳定,为实施全民医疗保险打下基础。1981年初政府规定100人以上企业(单位)作为医疗保险适用单位;同年2月开始将5人以上企业(单位)指定为随意适用对象;同年12月开始以“保健社会部认定的部分职业”为对象运营随意保险。1982年12月,16人以上企业(单位)作为医疗保险适用对象。

  另外,1981年7月,韩国政府在洪川郡、沃沟郡、君威郡实施地区医疗保险第一次示范,1982年7月,在江华郡、报恩郡、木浦市实施地区医疗保险第二次示范,为医疗保险推广到非企业(单位)及其抚养者之外人群积累有益经验。

  2 0世纪8 0年代中期以后,得益于国内经济环境的改善,政府开始谋求将经济余力投入到福利部门。在《第六次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1987~1991年)》中,提出把医疗保险扩大到全体国民。为此,1987年,保健社会部设立医疗保险扩大促进总部。

  在该段时期内,韩国也进行了一系列实践活动,以1984年在清州市和清原郡实施的韩医医疗保险为基础,1987年2月,把韩医医疗保险扩大到全国。1988年1月开始实施农渔村地区医疗保险,并将医疗保险扩大到5人以上企业(单位)职工。从1989年7月开始,全国60个城市为对象地区,针对全国约964万人的城市地区个体经营者实施医疗保险,实现医疗保险向药局的扩展。

  公职者医疗保险业也同时逐步扩大。1980年,增加军人家属、私立学校所属教职员、退职和军人退役年金权益人。

  1989年,在引进医疗保险12年之际,韩国迎来了全民医疗保险时代。

  20世纪90年代整合期

  韩国经过两次合并,完成医疗保险的全国统一整合。

  首先,实现地区医疗保险的整合。从1998年10月开始施行《国民医疗保险法》,实施第一次保险组织的整合,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和227个地区医疗保险组合合并,整合组建了“国民医疗保险管理公司”,开展医疗保险业务。

  其次,实现了企业(单位)医疗保险的整合。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2000年7月韩国医疗保险组织全面整合,国民医疗保险公团和139个企业(单位)合并,整合组建“国家健康保险公司”,统筹主管全国医疗保险相关事宜。

  合并后,统一的健康保险出台。居住地或企业(单位)赋予不同保险费的情况,由全国统一的“标准赋予”所替代,增进了保险费负担的公平性,也强化了“钱多者帮助钱少者,健康人帮助欠健康的人,年轻人帮助老年人”的社会团结性。统一的保险组织取代了分散运营的组合,呈现了管理运营费降低、保险服务效率化的效果。

  另外,20世纪90年代针对生活保护对象为中心的医疗保护也得到了长足发展。

  第一,扩大了保护期。1995年把保护期从180日扩大到210日,对65岁以上的老人、等级残疾人及对国家有功的受伤者等取消保护期间的限制。持续扩大医疗给付的保护日数,1996年为240日,到2000年废除保护期的限制,使医疗利用变得容易。

  第二,扩大了医疗给付机构。以前,患者只能到指定的诊疗地区内的医疗机构诊疗。1998年废除医疗给付诊疗地区的限制,同年,医疗机构在开设同时无需经过另行指定程序自然成为医疗给付机构。由此,医疗利用便利度大大提高。

  第三,扩大了医疗给付范围,提高种别加算率。1998年,把残疾人用具给付范围扩大到了手杖、拐杖等,使得医疗给付定价中种别加算率达到健康保险50%的水平,2000年11月提高到75%,减少与健康保险的差距,努力消除对医疗给付对象的歧视。

  2000年以后提高期

  2000年以后,韩国在改善医疗保险制度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举措,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2002年1月制定和公布《国民健康保险财政健全化特别法》,实现保险财务的合并一元化。从2003年7月开始,全体国民通过单一承保者――国家健康保险公司,让医疗保险结算更加便利。

  二是从2001年7月开始,不满5人的企业(单位)职工及月工作日在1日以上日的非正规职工,从地区参保者转换为企业(单位)参保者,缩小了在承担保险费方面的职工之间的差距。

  三是2000~2005年间,金融收入超过4000万韩元者,具有事业或租赁收入的企业(单位)参保者的配偶、老人,收入超过500万韩元的自由执业从事者、保险募集人,具有收入的19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等,从被抚养者系列中排除,转换为地区参保者,课赋保险费。由此使得保险费的征收更加合理。

  另外,进入21世纪以后,以低收入阶层为中心的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得到进一步提高,其概念由医疗扶助经医疗保护,发展到医疗给付。

  第一,提高医疗给付的地位和利用方便程度。2001年《医疗给付法》的施行,之前按市郡区支付的医疗给付诊疗费,转变为由国家健康保险公司统一支付。

  第二,减少低收入阶层的医疗费负担。2004年把诊疗费的本人承担比重由20%降低到15%,本人承担补偿制度的支付标准从30万韩元/30日降低到20万韩元。引进医疗给付本人承担上限制等。

  第三,引进事例管理制度。为了抑制医疗给付权益人不必要的医疗利用,强化医疗咨询管理,2003年按市郡区安排医疗给付管理师,要求他们为年给付金额显著多的权益人提供健康管理咨询及信息。

  第四,扩大医疗给付对象,一旦受伤或死亡就提供医疗给付支援。

  最后,为了弥补医疗给付诊疗费激增、难以为权益人提供适宜的健康管理等制度上的局限性,2006年7月制定了《医疗给付创新综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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