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受财物

2017-06-03 09:22 来源:网友分享

  卫生部就《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公开征求意见。规范要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不得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规范要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规范规定, 医技人员应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规范要求,药学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得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

  规范称, 护士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护理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护理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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