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北京施行“食品犯罪终身禁入”

2017-06-04 10:52 来源:网友分享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昨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于明年4月1日起施行。

  从去年9月开始,现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启动修订,对于如何“加大违规生产经营毒害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的惩戒力度”曾反复修改。

  在北京市法制办征求草案意见时曾规定,根据信用程度,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分类分级管理,设置行业禁入规定。对于被吊销食品相关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食品行业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责的,终身不得投资食品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但在初次审议时,“终身禁入”一条被删减。

  今年11月29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一审中被删除的“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责的经营者终身禁入食品行业”的规定,经修改后再被写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追责,对于触犯刑律的责任人,除了追究刑责以外,还应当加大信用惩戒的力度。

  昨日表决通过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对单位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

  鼓励组织或个人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或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焦点

  【关键词:管控措施】

  问题食品“区域退市”

  在一审草案中被删除的“区域退市”条款在表决稿中得以保留。在某种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况下,北京可以对来自同一产地或相关企业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自2007年起,全市共实行了9次区域退市的临时控制措施。《条例》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市食品办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

  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经营准入】

  流动摊贩可定时定点经营

  根据《条例》,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临时区域、规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的临时区域应当在幼儿园、中小学门口200米范围以外,并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食品摊贩不得在临时区域和规定时段外经营。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设备、设施,所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全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摊贩经营证,并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关键词:食品经营】

  无店铺者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号等身份信息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采用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销售前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食品标签上的内容,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场所内有食品经营的,或提供出租柜台供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开办者、活动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等。

  【关键词:责任追究】

  无证卖食品最高罚货值10倍

  全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未获得许可证或者准许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许可证或准许证上标明的业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食品摊贩经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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