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谈失独家庭:已两次提高扶助金的标准

2017-06-06 18:00 来源:网友分享

  5月13日召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5月13日上午召开例行发布会,当天有失独家庭来到国家卫计委知春路办公区门前反映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司长王海东在发布会上对此作出回应,表示我国在2008年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在2012年、2014年两次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随着政策的落实到位,这类群体面临的问题一定会得到有效解决。

  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实施以来,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响应国家号召,为我们国家控制人口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值得关注的是,也有一部分家庭由于疾病或者意外等原因,导致了独生子女残疾或者死亡,形成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这个群体。有数据显示,我国失独家庭数量已经超百万。

  “他们面临一些特殊困难,据我们了解主要在生活照料、大病治疗、养老保障、精神慰藉等几个方面面临突出困难和问题。” 王海东介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群体,2008年全面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对独生子女发生残疾和死亡以后没有再生育或者收养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以后,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都有经济上的扶助。王海东强调,自2008年建立这项制度以来,2012年、2014年已经两次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部分省份还有省级财政的支持,比如,安徽省在2014年提出由财政出资对农村扶助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

  “这个制度实行以来,有效地缓解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随着文件的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政策措施,我想这些计划生育特殊困家庭的问题一定会得到有效解决的。”王海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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