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告急救中心舍近求远

2016-07-03 14:30 来源:网友分享

  因认为肇事司机与急救中心舍近求远、弃好求次、贻误抢救,导致伤者死亡,一起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家属将两方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48万余元。昨日,石景山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并梳理该院近百起院前急救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司法提示。

  案情

  死者家属认为绕路耽误抢救

  去年5月,在石景山路玉泉西街南口,马女士被李某驾驶的专11路公交车撞倒后昏迷。

  当时,处理事故的交警与李某分别拨打999、120急救电话。因情况危急,在急救车辆到达前,交警拦截了一辆路过事发路段的急救车。急救中心对伤者进行简单处理后,送到医院治疗。去年7月,马女士因急性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等病症死亡。

  马女士的父母和女儿认为,虽然意外交通事故是导致马女士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根据《院前医疗急救和管理办法》,急救中心和肇事方没有以病人的生命为重,按照就近、就急的原则将伤者送医。

  家属认为,事故发生地点附近就有清华大学玉泉医院,附近3公里内还有多家三甲医院,被告却绕道6.1公里选择了一家二甲医院。而且事发时是早高峰,急救车用了一个半小时才将马女士送到。原告方认为,二被告故意绕路,耽误了伤者的最佳抢救时间。向二被告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8万余元,并要求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宣判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昨日,马女士年迈的父母和代理人来到现场。被告肇事司机李某到庭应诉,急救中心代表却没有出现。

  对于为什么去涉案医院,此前开庭时,急救中心方曾解释称,当时自己是路过被警察拦下,且家属不在场,只有公交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场并表示公交公司与涉案医院签过合同,有绿色通道。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客观上无能力决定,送治医院也非被告急救中心单方决定,送治医院虽客观距离较远,但不能以此推定送治时间耗时最长,而且该医院具备治疗颅脑外伤能力。最终,法院认定交通事故为伤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并非贻误抢救所致。

  此外,患者家属此前已对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法院也已判赔各项损失共126.12万元。此次原告的三项赔偿诉讼请求已经在之前起诉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得到赔偿,不能以不同理由重复主张。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就近”通俗约定为5至7公里

  昨日,石景山法院梳理近100件涉院前急救案件发现,患者或患者家属起诉急救中心主要纠结在急救派遣不及时、违反就近原则、急救中心乱收费、急救措施不得当、同一损害后果能否重复赔偿等问题。

  法院认为,在医疗机构较多的城区,当事人多面临送治医院的选择问题。患者处于意识清醒状态或有家属陪同时,可以征求其对送治医院的意向,但在患者昏迷且无法征询家属意见时,送治医院如何确定没有明确的规定。

  判断是否存在“舍近求远”现象,应区分情况区别判定。

  出于抢救目的,在充分考虑送治医院远近、专业程度、绿色通道等综合因素后决定就医医院,并无重大违反常识、常情、常理等行为,可以判定急救方无过错。此外,绕行不应采取直线距离判定,应当留有弹性认定范围。目前,北京地区行业通俗约定“就近”一般是指病人所在地至送达医院距离直径为行程5公里至7公里左右。

  法院也建议急救方,要细化患者选择权,保全完整急救过程。如患者或其家属要求送往距离现场较远的指定医院,在病情许可情况下,应予同意,但应要求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如无法签字,应在病例中作相应记录,可在急救车上安装录音录像设备,保全急救整个过程。

  对易引发质疑的送治医院与急救中心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法院也认为,急救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双方是否存在合作关系,并阐明合作的理由。

  针对急救收费问题,法院指出,今年5月1日起实施“按里程计价”,并统一收费标准,取消“空驾费”和“返程费”。发生纠纷时若急救方能够出示明细与收费标准,并通过明示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则可判定收费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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