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性产假或多30天! 市民担忧就业歧视加重

2016-07-19 17:39 来源:网友分享

  

  2016-07-19 讯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正在深圳市法制办网站上征集意见,其中增加产假的规定备受关注。深圳的产假不仅高于广东省的规定,还比原来增加了15天,达到158天。

  修订稿初衷虽好,但不少职场妈妈的担心也随之而来:本来女性就可能遇到就业歧视,产假增加后,歧视会不会加重、产假期间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调整 晚育女方产假多30天

  为积极适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深圳市卫生计生委结合深圳实际,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组织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条例》修订稿送至法制办审查。修订稿中“奖励与保障”一章中提出,“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 ”

  据了解,广东省产假为128天。所以,也就是说,深圳的妈妈或将能享受158天产假。

  记者了解到,深圳产假长于广东省的规定,并非首次。《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旧版本中就规定,除按照广东省的规定外,增加产假15天。“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各省规定的产假长度也不同,具有一定的弹性。在已施行新计生条例的29个省份中,在法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延长本省份基础产假最短的有30天,如北京、天津、上海等,均为128天;延长时间最长的达3个月,如河南、海南。此外,黑龙江、甘肃规定了产假天数为180天。陕西除增加60天外还提出,参加孕前检查的可再增加10天产假,即最多可达168天。

  关心 30天产假能否补休?

  此次修订稿征集意见时间截至8月15日,据了解,在通过法制办公布前,今年2月,深圳市卫计委就曾针对修订稿征集过意见。如今,将近半年过去了,条例还没有真正落地实施,这让不少准妈妈很着急。

  就有不少网友呼吁新条例快落地。网友“leeching501”问道,“《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工作到底进度如何了,很多深圳的产妇即将临产,很多要提前请假的。”已经休产假的妈妈们同样焦虑,“增加的30天产假什么时候落实呀?眼看原来的128天马上要到期了,就等着政策出台能再申请多休30天呢。要是等不到的话,上班后就不能再追溯申请了呀!”网友“harrypotterlisa”说。

  不少新晋妈妈都关心,新规定出台后,30天产假能不能补休,“今年1月1日、新的计生政策实施后生宝宝的人,还没等到深圳本地的政策落地,在中间这个政策空白期休了产假。那等规定落地后,少休的30天假能不能补休?”

  担忧 会否增加就业歧视?

  增加产假收获了不少叫好声,但也有不少人表示,“宁愿产假不要增加”。产假福利不减反增,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场女性兼顾生育与工作的压力,让生儿育女更从容,为何还有人反对?羊城晚报记者采访发现,不少人是担心就业歧视和产假期间的权益无从保障。

  80后白领小微大学毕业四年,对就业歧视深有感触。“四年前我大学毕业,面试时就被问到有没有男朋友,有的话必须承诺两年内不生孩子。”小微说,因为女性要休产假,不少用人单位都觉得这会影响工作,“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这种歧视更加重了。“再加上产假延长,女性在职场的竞争力会更被削弱。我准备明年要宝宝,如果新政策落地,我休完产假回来,职位不知道还保不保得住。”

  在一家私企人力资源部任职的黄女士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不是说企业不愿意给职工休产假,但员工扎堆生二孩,会给企业造成很大压力。企业也担心遇到‘用工荒’的问题。”还有人提出,不知道生育津贴是否能跟上,“如果产假延长,生育津贴发放的天数是否会延长呢?”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政府会对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职业妇女给予一定补贴。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有专家指出,研究产假延长政策的同时,其配套保障措施也需要纳入探讨范围。“在已经延长产假的省份中,也做过类似的讨论。政策制定者需要充分考虑其‘副作用’,并进行针对性政策设计。”还有不少网友提出,延长男性陪产假政策也应该纳入讨论范围,“这不仅有利于孩子的养育,同时也是平衡就业歧视的一种迂回的办法。”

  修订稿还有哪些亮点?

  高收入人群不再加倍罚

  生育政策按夫妻有利一方执行

  羊城晚报讯记者林园报道:除了延长产假,《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还有不少突破性的提法,其中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有了重大调整。

  删 超生多孩不再“加倍罚”

  据介绍,修订稿删除了高收入人群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以求促进征收工作更科学、更实际,更具有操作性。此外,超生多孩加倍征收的规定也被取消。参考其他省份的规定,修订稿删除了“超生二个以上子女,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关规定,统一规定为“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修订稿还明确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保持原规定的连续性,修订稿规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改 取消随迁入户计生把关

  对夫妻双方户籍在不同省份的,修订稿改变了原来适用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的规定,明确了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择适用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同时,创新生育登记便民举措,规定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包括流动人口夫妻,可以到市内任何一个社区工作站办理生育登记,探索并开创全市“一城通办”的新服务,将极大方便群众,尤其是流动人口夫妻。

  此外,修订稿对原有严格的计生把关规定进行了梳理,顺应国家政策的变化,取消了不合时宜的前置把关规定:一是取消随迁入户的计生把关;二是取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两个以内子女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时,查验计生证明的相关规定;三是取消住建部门办理租售保障性住房时查验计生证明的相关规定。

  增 为失独家庭 发放扶助金

  修订稿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为落实国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独生子女伤病残)经济、生活、医疗、住房等各方面帮扶的要求,修订稿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计生扶助金,并实行动态增长机制;并规定民政部门在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住房和建设部门在租售保障性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帮扶、医疗机构在提供家庭医生及家庭病床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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