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2016-08-01 16:13 来源:网友分享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27日,我省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任务中提出,我省将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建立新农合省级结算中心,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关键词:家庭医生

  城市签约服务覆盖率达15%以上

  任务中明确,新增双鸭山市、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为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试点市(地)要将域内所有公立医院纳入改革范围。鼓励各地自主启动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对于公立医院资源过剩的地方,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方式改造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医养结合等机构;对于公立医院资源不足的地方,大力推进公立医院建设。建立齐齐哈尔市、双鸭山市、伊春市、七台河市、黑河市5个市和五常市、宾县、拜泉县等21个县(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监测点,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试点地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为重点,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16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失独家庭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

  关键词:医保

  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至420元

  继续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建立新农合省级结算中心,逐步推进一站式服务向省级统筹过渡。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在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础上,推动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大病保险业务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筹资水平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在哈尔滨市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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