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是否自行分类?农村保洁经费谁出?

2015-08-01 11:05 来源:网友分享

  30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城乡垃圾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条例草案”)。修改草案中关于垃圾分类的规定引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将垃圾分类置于整个垃圾处理的首先环节并不妥当,对于条例中关于单位和个人每天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规定有些“强人所难”。

  条例草案用了一个章节的篇幅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辛瀑表示,垃圾分类的做法值得提倡和推行,但目前垃圾分类在整个垃圾收运处理的流程中被作为一个前置的环节,此举并不合适。

  “目前的垃圾分类是几个塑料桶放一起,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和有害垃圾等,让老百姓自己分类投放,老百姓如何区分什么是可回收或不可回收?”辛瀑指出,即使对居民小区垃圾强制分类,回收运输时还是混在一个车上拉走,而不是分类运输,垃圾分类过早地出现在垃圾处理流程当中,反而使分类失去应有作用。他认为,垃圾应在集中收运后再做分类。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谭泽中认为,家庭先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不是不可行,而且也应该长期坚持,但家庭投放的前期分类类别不宜过细。

  在农村垃圾经费保障上,修改草案作出如下规定:“农村地区的保洁费,以市、县(区)人民政府补贴为主,社会捐赠等渠道为辅方式筹集,也可以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筹措补充。”

  在分组审议会上,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房庆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不应该规定主要让政府负担,因为这样会降低村民保洁责任意识。他指出,一般来说,环境处理要按照“谁污染,谁负责”原则,农村的保洁,村民应该是责任主体。如果按照目前的规定会带来两个弊端:一是农民的保洁责任意识降低了,二是对于粤东西北经济欠发达地方政府来说,会增加财政负担。

  为此,房庆方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农村地区的保洁费,可以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筹措,市县政府进行补贴,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社会捐助的渠道筹措”,“这样的话,既可以保证村民是农村保洁的责任主体,又能让政府补贴的责任不会免除。”房庆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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