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带薪休假 不妨“软硬兼施”

2015-08-10 16:43 来源:网友分享

为推进带薪休假政策的落实,我国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细则。在有些地方,带薪休假开始趋于“强制性”,比如,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有的地方规定,不休假者不仅不能参评劳模等荣誉,也不得领取上班补贴。那么,这到底是制度善意,还是矫枉过正?相关话题引起了舆论争议。

带薪休假几乎是全体国民的梦想。现在,政府决定以强制力让制度从纸上走进现实生活,显然是件好事,但从网上民意来看,多数人却认为部分地方的做法“矫枉过正”,部分观点还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职工有不休假权利和获取上班补贴的权利,那么行政机关就不能剥夺。

这的确是个令人纠结的问题。应当承认,现实中仍有人不愿休假,他们将获取300%的劳动补贴以及成为先进工作者,这些在他们看来比休假更重要。但依我所见,这不能成为反对“强制休假”的理由,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劳动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都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带薪休假制度之所以得不到充分实施,正是因为行政部门没有强力执法。

强制休假,拿单位考核与评优说事,可以打消职工不敢休的困局;取消不休假的评优资格,可以打消职工不想休的念头。这不能说是“矫枉过正”。休假制度要产生刚性,就得有惩罚措施;同时,强制性不能仅针对单位,不针对个人,否则就会为单位变相抵制留下漏洞,他们可以将不休假原因说成是职工“不愿休”。另外从人性化与社会效率的角度看,强制休假有助于提高职工的幸福系数与生产力水平。就像列宁同志所说:“不会休息的人就不会好好工作。”说起来,国外的休假制度“强制性”更强。日本新修劳动法,强制“工作狂”每年要带薪休假5天。德国《联邦休假法》则规定,对自动放弃带薪休假权的员工不予经济补偿。德国人普遍认为,只有休息好了才能工作好,他们还把休假视为与家人增进感情的重要机会。2007年,时任财政部长施泰因布吕克因为带家人外出度假,竟然决定缺席西方七国会议。

其实,我国要借鉴的不只是国外法律,还有鼓励性制度。比如荷兰,许多企业单位为鼓励职工休假,专门发放度假津贴。另外,西方国家的民众之所以热衷于休假,更重要原因是他们公共福利优厚。在我国,之所以还有部分人不愿休假,是他们希望多获得劳动补贴。而这,也是部分国人对休假制度感到纠结的重要原因。因此,地方政府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时应“软硬兼施”,既要有强制性,也要有实质性的物质鼓励。当然,“强制休假”要消除争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以及“不休假可获补贴”等相关条文也宜进行稳妥修订,让“强制休假”完全回归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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