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餐酒后身亡 家属要求邀请者赔偿78万

2015-08-27 08:25 来源:网友分享

  酒后意外身亡,一同饮酒的人是否要担责?谭某应朋友刘某邀请参加聚餐,酒后不幸身亡。据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谭某根本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后经司法鉴定,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7.49mg/100ml,未达到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

  谭某家人认为一同饮酒的人该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明知谭某酒后表现异常,非但没有救助,反而带他去KTV,未尽到注意义务,于是,谭某家属将刘某以及同桌饮酒的人、聚餐组织者共8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7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谭某自身存在过错承担主责,而邀请人没有积极履行注意义务,考虑到事发时谭某的血液酒精浓度、死亡原因、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大小,法院判决刘某应承担2%的责任,赔偿1.5万余元。谭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本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邀请者组织者一同喝酒者都要担责?

  谭某和刘某原本是相交多年的朋友。2014年9月3日下午4时左右,应刘某邀请,谭某陪他一起前往顺德参加一场业务聚餐。在聚餐期间,谭某与刘某等7人共坐一桌。据谭某家属控诉,在聚餐的喝酒过程中,谭某已有不适表现,一度在酒店收银台旁呕吐不止,且已现萎靡之态,神志不清。但在用餐完毕,谭某又被刘某等人带去KTV。在前往KTV途中,谭某在车上又多次呕吐,但刘某等人仍未引起警觉。到达KTV后,刘某等人继续饮酒,而不顾酒醉的谭某。

  当日晚上10时48分左右,有人发现谭某的脸开始变色,口唇发黑,便拨打120急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组织者对谭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从警方调查材料显示,在谭某出现酒后呕吐、行走不稳等状况后一直有人陪同在身边,并在刘某搀扶下自主走出酒楼并乘车离开,而刘某是与谭某一同从广州前往参加聚会的人,杨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有理由相信谭某餐后在同行人陪护下已处于安全的情况,杨某已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与此同时,其他几名一同饮酒的人也不存在过错。几名一同饮酒的人在发现谭某出现异常现象后也马上拨打急救电话、进行简单急救等救助行为,且他们与谭某此前并不熟悉,有些甚至是第一次见面,为此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于谭某的死亡并无过错。

  但是,刘某与谭某相交多年,且两人共同相约前往参与餐会,在谭某已经出现不适的情况下更应履行注意义务。可从谭某进入KTV包房直至被发现异常之间相隔了50分钟左右,在这期间如果刘某能够更为积极履行注意义务,则有可能为抢救赢得宝贵时间,故刘某对谭某死亡存有过错。

  综上,法院在一审时判决刘某应承担2%的责任,赔偿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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