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车祸肇事者二次精神鉴定:当时处精神病状态

2017-05-22 09:32 来源:网友分享

2015年6月20日下午2点左右,南京友谊河路、石杨路路口发生多车相撞恶性交通事故,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

2015年9月,南京交警部门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肇事司机王季进经过司法鉴定,显示“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这场车祸已经过去一年多了,但始终没有一个定性。近日,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肇事者进行了第二次精神鉴定。

受害者家属:接受结果,不会再进行第三次鉴定

今天下午,“6.20石杨路宝马车祸案”的受害者家属,向南京十八频道《标点》新闻的记者提供了一份由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关于肇事者王季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尽管王季进在案发当时违法行为受到精神病状态的影响,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有所削弱,但尚未完全丧失。

该报告最终的鉴定意见为:王季进在案发前、案发当时处于精神病状态,被鉴定人王季进2015年6月20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肇事者王季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对于此次鉴定报告,受害者双方家属均表示接受,不会再进行第三次的鉴定。

(男方死者)薛某的父亲薛玉祥:

(对这个结果能接受吗)不是接受不接受,再搞第三份也是一样,不接受也接受了,毕竟事情已经快两年时间了,再搞还是拖延时间,没必要,就是这么回事,因为这份报告单位已经够权威了。

(女方死者)佳佳的丈夫马先生:

只要是由专业人士鉴定出来的,不相信也得相信,客观事实放在这边(会做第三次吗)不会做了,因为我爱人她妈妈觉得拖的时间太长,接受不了,每次法院来电话干嘛的,对她产生伤害,想起那些事情(什么时候开庭呢)应该在3月份。

今天上午,记者在止马营社区医院看到了受害者薛某的父亲。他身着一身黑色的服装,在人群中并不显眼,从挂号到取药的这段时间里,他对医院取药的整个流程都很熟悉,不愿意多说一句话。

(男方死者)薛某的父亲薛玉祥:

给我父亲拿药(父亲怎么了)癌症,家里面全是病人,家里面父亲有癌症,母亲不行,我也有病,一家三人全是病号。

受害者薛某的父亲在和记者的交流中,眼眶一直是湿润着的。他告诉记者,事发过去一年多了,原本以为时间能够冲淡悲伤,但是越是在节假日,悲伤越是难以控制。

律师:肇事者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报告中提到,王季进在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律师表示,王季进在案发时虽然处于精神病状态,但尚未完全丧失,这也就意味着,肇事者王季进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俊杰:

在我国刑法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3种,第一种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第二种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你干什么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属于中间一种叫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处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刑法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对他的处罚。刘俊杰认为,无论检察院最终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追究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这份报告都会为他减轻处罚。同时,王季进还要对受害者家属承担民事责任。这个鉴定意见在本案中是比较关键,最后能够影响到量刑比较关键的证据,结合本案所有的证据最后做出定罪量刑。这种鉴定报告一般来讲,直接可以在法庭上适用,排除法官的合理怀疑。民事责任领域不会因为刑事司法鉴定来免除民事责任,该赔偿的还是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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