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遭辞”频现,劳动者如何维权?

2016-08-29 10:15 来源:网友分享

  近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一名英语教师因患癌症被学校开除事件成为舆论关注热点。22日,学校履行法院判决,撤销开除决定,并补发病假工资及丧葬工资共计7.2万元。记者昨天采访发现,“患病遭辞”在劳动维权领域并不鲜见。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辞退患病员工需经严格法定程序。一旦遭遇单位“强辞”,劳动者应当保存相关证据,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

  上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1970年出生的男子蒋凯(化名)因突发脑梗塞入院治疗,后接到单位辞退通知。被辞退后,为索要总计26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蒋凯先是申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蒋凯的医疗期已满,身体状况依然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换岗继续上班。单位辞退他符合法律规定,但没有支付相应补偿。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单位需支付蒋凯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合计10.5万余元。

  一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介绍,在现实中,像蒋凯这样“患病遭辞”的劳动者不在少数,法院也不时会收到相关案件。进入法院案件的共性在于,即便单位辞退员工在程序上合法,但在支付相关补偿时,不乏单位借自身“强势地位”而“赖账”。

  如果因身患疾病而遭单位辞退,员工维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劳动法专家刘秋苏提醒注意两点:医疗期不满,单位不得违法强辞;医疗期满,除正常经济补偿外,单位还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刘秋苏说,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以兰州女教师患癌遭开除一事为例,癌症患者有2年医疗期,患其他病症也有3个月至2年不等的医疗期限。医疗期内,非法定事由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是一条不能碰的“高压线”。如果单位“强辞”,员工可要求单位给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

  如果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但除正常经济补偿外,单位还需给予医疗补助费。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单位可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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