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进口奶粉存问题应主动召回

2017-06-04 12:07 来源:网友分享

  昨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应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全项目不合格责令销毁或退运

  其中规定,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只有经检验检疫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进入中国销售、使用。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责令进口商在3个月内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如实记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风险预警分3个控制措施

  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质检总局发布风险预警通告,按不同情况采取3个控制措施: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严加检验、责令召回等;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启动进出口乳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当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地区发生可能影响乳品安全的动物疫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质检总局也可风险预警,再依据疫情变化、食品安全处置,评估后调整或解除控制措施。

  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应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乳品进口商还要向社会公布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不主动实施召回的,必要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

  质检总局表示,一旦发现进口乳品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擅自销售、使用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将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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