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企业可获特殊奖励

2016-08-30 09:12 来源:网友分享

  

  2016-08-29 讯  《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对食品追溯作出具体规定。

  8月26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下称《条例》)宣传贯彻情况。该《条例》今年5月25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此次修订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等多种做法均为国内首创,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社会公众的生活带来深远影响。

 

  调动社会力量

  赋予消协媒体治理权限

  省食药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缪志斌在通气会上介绍,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共治合力,新修订《条例》中的“社会共治”部分作了进一步细化。如《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以及食品行业协会参与治理食品安全的权限。

  《条例》要求,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同时,《条例》明确了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义务,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

  此外,《条例》还鼓励志愿者组织协助或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动员可以动员的力量,形成社会力量和监管力量的合力。

  而在对监管部门的考核上,《条例》也引入第三方参与考核工作,要求组织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评议、考核,进一步加大了对监管部门的考核力度,增加了考核过程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客观性。

  形成监督氛围

  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条例》引入了内部“吹哨人”制度,鼓励内部举报人举报其所在单位,并给予特殊奖励,开创了我国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的先河。通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提供违法线索,有助于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震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氛围。

  《条例》还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缪志斌表示,这一规定,为公民和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并通过奖励和对举报人的身份予以保密两种手段,双管齐下,鼓励社会公众和组织向监管部门举报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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