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之争破解有期

2016-05-28 11:52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 马幻竹

  强制执行的概念不仅用于法律判决上,在医药监管方面同样有这样一个概念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少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开始进行各种医药违法行为,针对这样的现象国家相关部门也进行了违法的查处和判决,但是很多企业会抗拒处罚,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这也正是《行政强制法》出台的背景。

  将期限之争纳入调整范畴

  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在接受处罚之后的15天内如果没有执行,那么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这一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却遇到了"撞车"的问题,诉讼法中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时间是3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在15天之后进行强制执行就和诉讼法中给出的时间期限不一样。因此这个期限问题依旧在讨论当中。

  何时提出申请

  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如果有权力机关没有决定或裁定停止执行,药监部门可以在可行的范围内继续履行执行职责。但是,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需要行政相对人配合履行执行时,行政相对人在复议诉讼期间肯定会抗拒,而药监部门此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的相对人甚至会借复议、诉讼之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十几年以来,国家相关执法机构一直在想办法解决不法企业逃避处罚的问题,而这个强制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直被讨论的。如何正确使用强制执法的功能,如何能够在两个机关之间做到工作的无缝对接,这都是法律出台前需要考虑的问题。面临着越来越棘手的处罚执行问题,国家机关也在加速强制法的制定。而目前来说,这一法律的出台已经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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