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0 20:06 来源:网友分享
2016年07月18日讯 上周,一名澳大利亚男子杀害了熟睡中的妻子,他将他的犯罪行为部分归因于他服用的安眠药的副作用,结果法院判决增加两年服刑时间,最终该男子被判服刑21年。该名男子拒不认罪的原因是有医生表示多西拉敏(安眠药)会导致一个人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
但法官并没有接受该理由,该男子最终被判决有罪。法庭虽然承认被告的判断和情绪控制受到了“失代偿期精神状态”的干扰,但是认为一些恶性因素参与其中导致这个案件变得复杂和严重。
随着处方药的使用率持续增加,受处方药的影响实施犯罪的问题已经得到一些媒体的高度关注。
我们应该对新一拨处方药诱导的犯罪行为感到担忧吗?
过去几年里很多知名案件的犯罪行为都是在药物影响之下发生的。在2011年,一名加拿大法官发现一名16岁男孩持刀捅死了他的朋友,而他当时正处于“百忧解引起的心境障碍躁狂特征状态”。
百忧解也叫氟西汀,是一种常见的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药物,这类药物与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攻击行为有关。考虑到该男孩之前没有犯罪史,法官认为凶手如果没有服药,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
在美国还出现过“安比恩防卫”事件。许多原告控告开发这种畅销安眠药的制药公司,指出该药物有导致梦游的副作用,致使一些人在无犯罪意识和犯罪意图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而他们自己并不知道这一点。
再回到澳大利亚,一名男子声称他服用的抗肥胖药物--苯丁胺降低了他控制自己冲动的能力,部分致使他针对互联网上一些年轻女孩儿做出过激行为。
那么我们能赦免这些人的暴力和应受道德谴责的行为吗?这些药物受害者自身是完全有罪的罪犯吗?
自从18世纪末廉价白酒的出现,醉酒和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就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但是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违禁药物成为了酒精的竞争者。
澳大利亚刑法为了确定犯罪责任会使用一些药物,大多数为酒精类似物。提供这种药物的原因部分在于社会对酗酒和服用药物的道德谴责不同。
最近因处方药导致的醉酒情况越来越多,也对上述方法提出了挑战,因为服用这些药物本身并不是非法行为。
确实,服用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看起来是正确的事。但是对于服药的人是否知道药物的副作用,我们又该如何判断呢?
说起犯罪的动机,我们知道结构性因素,比如不平等,贫穷和失业会影响犯罪率。除了这些,研究表明酗酒会更加危险,并且喝酒的花销也要高于服用违禁药物,但是相比起来,服用违禁药物的影响比处方药的使用和误用更加显著。
但是即使处方药和犯罪之间的关系从数字上来说是小问题,我们仍然可能会问是否应该重新思考一下重新制定确定犯罪责任的法律规定。
醉酒并不是犯罪的借口,但醉酒可以是被告提出的让我们对原告指控产生疑虑的证据:被告做出相关行为(比如杀人)的时候是否处于犯罪所需的精神状态(比如犯罪意图)。
当被告提出醉酒来应对控告,法庭会关注醉酒对被告产生的影响,从而对被告意图犯罪或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进行评估。
药物会通过不同方式对人产生影响,这些影响的本质可能是专家进行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下一个课题。但是由于确定责任是一种评价性判断,对药物的临床分析或者服用的剂量不会决定犯罪案件的法律结果。
真正重要的是药物的服用方式。刑法会对自愿或自我诱导的醉酒与非自愿醉酒进行区别对待。故意服药或饮酒占到醉酒犯案的大多数。非自愿醉酒只占所有案件中的一小部分。
在诸如维多利亚州的许多地方,服用处方药被归类为非自愿醉酒。法律会为那些受到处方药影响而发生犯罪行为的人提供关照:这类情况被视作非自愿。
这就意味着可以在任何指控中提出这样的醉酒证据,用于驳斥起诉证据--不只是意图,还有被告是否在犯罪发生时有足够的控制能力。
但是很难下这样的结论。比如在文章开始提到的案例中,该男子除了表示他并没有打算杀死他的妻子之外,他还声称他服用的安眠药会引起精神错乱。但是证据表明这种安眠药并不会引起精神错乱,因此该申请在案件中被中止。
即使醉酒可以在犯罪指控中作为辩护证据被提出,辩方律师可能不会选择这样的证据,这样可以避免评审团成员做出的有害判决。他们可能害怕法官会首先因醉酒问题对被告进行惩罚。
在关于醉酒和犯罪责任的法律细则之下是以道德为核心,从道德上来讲醉酒本身就是是不可接受的,鲁莽的不好行为,应当受到谴责。
按照医生的指导服用处方药可以看作一件好事。但是如果之前对药物有不良反应,或者没有按照指导合理用药,或者在药物中掺入违禁药物和酒精,如果他们发生犯罪行为,我们可能不会认为他们是完全不用负责任的。
更进一步说,如果大众充分了解了药物的副作用,或者在服用药物的时候犯下的最新特别严重,根据现行方法将服用处方药和非自愿醉酒同等对待,我们可能会看到对这种现行方法的社会宽容度会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