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餐新规须知 避免法律盲区受罚

2017-02-18 21:39 来源:网友分享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网络订餐中的送餐人员、餐具质量等方面都做了要求,其中,明确指出,提供网络餐饮服务,必须有实体店铺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否则,将处最低5万元罚款。

网络订餐必须有实体店

意见稿指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具备实体店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最低罚款5万元。

订餐店铺公示信息与实际相同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上公示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否则将可能被罚5000元—3万元的罚款。

订餐信息保存不得少于六个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达时间以及食品流向,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送餐人员未履行义务将被罚款

意见稿对送餐人员特也做了要求,指出送餐人员应当避免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同时,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洁。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使用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送餐员未履行相应义务的,食药部门将对送餐员所在单位进行5000元—1万元罚款。

消费者利益受损可向第三方平台索赔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订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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