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面开放医疗服务市场 社会办医免营业税

2017-06-03 11:34 来源:网友分享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紧紧围绕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政府鼓励方向、用地、投资、医保定点、财政补助、税收、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人才队伍建设、科研发展与技术创新、改进政府服务和引导健康发展等方面,提出了18条鼓励性政策。

  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表示,北京的医疗需求很大,政府应该是解决基本医疗的问题,把基本医疗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非基本医疗应由市场提供,特别是高端的医疗服务,应通过社会办医来解决。

  目前,北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有3000多家,占全市医疗机构的三分之一,提供的床位数和诊疗量只能满足市民需求的12%。

  韩晓芳说,目前一些社会办的医疗机构公众形象差别很大,有些机构技术高和服务好,同时也有一些社会办的医疗机构散、小,技术和服务质量差。目前社会办医最重要的问题是“进不来”的问题,在鼓励社会办医的同时,北京市也会对社会办医加强监管,引导和规范并重,让患者在这些医院、诊所看病更安全、更放心。

  解读

  新建医院社会资本优先进入

  政策:北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凡是社会资本能办的,政府不再举办;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解读:韩晓芳表示,过去也允许社会资本办医,但很多人反映社会资本很难进入医疗市场,民办很难与公立医疗机构相抗衡。这是此次政策最大的突破点之一,为社会办医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社会办医可以提供基本医疗,也可以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对于其中基本医疗的部分,由政府出资采购服务。一家社会办医机构只有提供了符合标准的基本医疗服务,才能成为医保定点医院,其提供的诊疗服务才能由社保基金买单。

  基本医保政策一视同仁

  政策:社会办医均可申请北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有关部门对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审批标准。

  解读:目前只要符合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都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但是,此前医保部门只有对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机构在申请医保定点时实现随报随批,其余的还是按照不定期、分批纳入的工作模式,致使有些真正不错的医院因长期不能纳入医保定点,而造成运营困难。数据显示,截至去年三季度,1911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社会办医疗机构只有124家,仅占所有医保定点医院的6.5%。新政明确提出,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方面,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职称评定与公办医院一致

  政策:将社会办医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解读:目前大部分医学人才都集中在公立医院,而民办医院人才相对缺乏。新政在强调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的基础上,重点在人才的引进、培养与流动三个方面制定了相应政策,具体提出了从国内京外引进人才政策和海外高端人才引进政策,特别是对于通过公开招聘平台确定引进的人选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调京手续。同时,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以解决医务人员职称评审、培养培训渠道不畅的问题。

  社办医疗机构参与等级评定

  政策: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

  解读:今年北京市将重启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社会办医疗机构也可进行申报评审,也就是社会办医疗机构今后也可明确是三甲医院还是二级医院,方便患者选择。

  针对目前一些社会办医疗机构出现乱开药、乱收费、过度医疗、虚假广告等现象,卫生部门将对无资质人员行医、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依法进行查处。

  为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北京市要求社会办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诊疗服务项目、流程、规范以及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等,接受社会监督。

  非营利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解读: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一些社会主体有意愿做慈善,其中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是其中之一。所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是其利润要再投入到医院运营中,而不是进行分红。北京目前有600多家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北京市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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