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下旬,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宁波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宁波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修正案草案)》,会后宁波市人大相关部门将修订草案进行公布,并在宁波市相关县(市)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从昨天起,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宁波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等相关条例和相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会议为期三天。
献血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将教师队伍和社会团体列入率先献血人群
《宁波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对献血者的年龄范围和率先人群作了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部分委员和教科工委提出,教师队伍也应当成为率先献血人群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应当进一步扩大鼓励献血对象的范围,将社会团体等也纳入其中。
条例还对献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优惠用血的情况作了规定,同时根据委员和有关部门意见,将献血者“初次”修改为公民“最近一次”,明确优惠用血的时间起点,同时建议规定十日内配偶和直系亲属仅免费等量用血,对功利献血行为进行约束。
出租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出租车营运权到期不再一律实行公司化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出租汽车营运权期满后处置作了规定。不少委员提出,出租汽车营运权到期后一律实行公司化,依据不够充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反映也非常强烈。宁波市政府十分重视,对此规定作出调整,在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情形下,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和个体经营者都可以延续营运权。
经研究,建议将相关条例修改为:“原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在营运权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继续经营申请。原出租汽车经营者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可以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申请,在营运权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许可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许可。”
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
公共汽车应该配备无障碍设施
有委员提出,《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修正案草案)》对公共汽车客运车辆配置方面的规定应该体现绿色环保理念,同时考虑到宁波是文明城市、“爱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该配备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上下车。鉴于宁波市公交行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建议《条例》第五条增加一款相关内容的规定。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他人陪同乘车。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考虑到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是免票的,没有合同约定,也应当有他人陪同乘车。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