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4 10:25 来源:网友分享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徐武,武钢工人,10年前,因不满“同工不同酬”问题,将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败诉后反映问题,最终被强制接受精神病治疗多年。
周鸣德,上海普陀区人,因母亲在医院就医后瘫痪,索赔无果,四处反映多年。2008年4月在家人要求下被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收治67天。
朱金红,江苏省南通市人,与亲生母亲因房产问题产生纠纷,被母亲强制送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接受精神治疗。
这几个人互不认识,但他们之间有一个共同点,都因为各种原因“被精神病”。
“被精神病”顾名思义,就是不该收治的个人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因侵犯人身权利,“被精神病”一直饱受诟病。几十年来,有关人士和媒体一直在呼吁,但“被精神病”始终没有淡出我们的视野。很多人都认为,究其原因,是我们缺少一部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
从今天(1日)起,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精神卫生法》开始正式施行,首次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也被称之为“被精神病”的终结者。
一部法律从1985年启动立法工作,到2012年终获通过,2013年的实施,走过了将近28个年头。这部法律真的能杜绝“被精神病”吗?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它又将给精神疾病患者带来哪些保障?
防止“被神经病”三原则加一机制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要确诊一名住院病人,需经过两道程序:门诊医生确诊;住院前再由经治医生复诊。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最终给出确诊结论的经治医生,因为,精神障碍的鉴定必须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十几年来多次参与《精神卫生法》立法的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最有发言权。
唐宏宇:《精神卫生法》希望通过设定严格的标准和程序,防止把精神正常的人诊断为精神病,同时规定了法律的责任,惩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根据唐宏宇的介绍,防止“被精神病”总结起来是三个原则加一个机制: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尽可能限制非自愿医疗的原则,即“无害则无非自愿”,具体做法是设置标准和程序的双重关隘,阻止不必要的非自愿住院治疗,防止把不该住院的收住院;三是患者权利至上的原则,四是建立救济与纠错机制。
唐宏宇:第28条第2款,规定了非自愿就诊的三类送诊人,除此外,任何其他人不得单独作为送诊人送诊。比如同居的男朋友把女孩儿送到医院里来,就不符合这三类的要求,你不能送,必须通过她的单位或者家里人。这样规定,从启动环节尽量缓解“被精神病”,从刚开始就要把入口堵住。
“非自愿住院治疗”标准严格
而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必须是有伤害,还必须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才符合“非自愿住院治疗”。唐宏宇提醒说,我国的标准像美国一样严格,可以大大减少“被精神病”事件,但同时这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操作不当将会影响到精神疾病患者的及时治疗。
唐宏宇:比如我们现在规定“无害则无非自愿”,患者如果没有出现明确的行为,他就住不了院,只有等他出现了明确行为才能够非自愿住院,耽误的是他的治疗。我们一方面尽可能阻止“被精神病”,同时也可能把真正需要治疗的精神病人漏掉。
但其实,防止“被精神病”并非《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目前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人数达到了1亿,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了1600万,由精神障碍所造成的疾病负担已经位居各类疾病负担的首位。中国卫生法协会常务理事郑雪倩认为,防治精神障碍性疾病已经成为国家的公共卫生事件。
郑雪倩:国家要立法就是要解决怎么防治、预防和治疗康复精神障碍疾病的病人,同时要解决一些社会矛盾来缓解这些贫困家庭的负担,来保证社会的公共安全。所以我们说精神卫生法的制定体现了国家政府关注精神卫生工作,而且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精神卫生服务,更好的来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利,来平衡公众利益与患者权利之间的利益。
心理健康及精神障碍预防提升至法律层面
在80多条的法律条文里,第二章中,我国还首次将心理健康和精神障碍预防提升到法律层面,郑雪倩认为这将防范精神疾病发生的关口大大前移。
郑雪倩:一个是在学校工作单位就要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从小开始和从单位开始就预防。另外,对突发事件和灾难发生的时候,他要给予一些心理的援助,心理的帮助。从社区的角度,他提到要在社区范围里帮助和进行心理的疏导。家庭成员之间也要互相关爱,媒体也要开展这种宣传,这些方面都增大了预防。
除了关口前移,出院患者的后续康复工作同样需要加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长期困扰精神卫生机构的病人治愈却无法出院,大量病人压床的情况。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谢斌:社区康复机构要为需要康复的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今后按照法律规范,可能要提供专门的场所,要具备让他恢复社会甚至劳动功能的条件,要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方面的康复训练。
不过,一部辗转了27年才最终出炉的法律,要想解决1亿人口的精神障碍问题还是远远不够,在医疗机构的人员培训、资金安排以及全社会对于精神障碍的歧视等多个方面,都需要时间来改变。
《精神卫生法》出炉前后始终争议不断,就在《精神卫生法》即将实施之前,有民间机构指出精神卫生法“监护人权利过大、诉权缺乏保障、医生解释权过大”等不足,无法避免被强行送精神病院。
我们也相信《精神卫生法》还有一些待完善的地方,也不相信仅凭一部法律就能中介“被精神病”等乱象,但我们不应只关注这部法律存在的问题,而是应着看到它的诞生本身就是一种进步,“人无完人,事无巨细”,无需苛求一部法律完美无缺,只要关注它的落实、执行、修订和改良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