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定会适时修订

2017-06-05 12:12 来源:网友分享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近日发布《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明确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并且“医务人员向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并使用医疗机构统一的信息平台。”这个政策在业内引发讨论,有专家认为,不能一刀切地禁止远程医疗。


  9月11日的卫计委例行发布会上,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医疗与护理处处长李大川表示,卫计委对新政策的根本考虑是保证远程医疗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同时,他也表示,卫计委已经注意到目前医护人员在内针对这项政策的意见,会搜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并适时来修订完善有关远程医疗服务管理的规定。
  原卫生部曾在1999年的时候发布《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当时规范的内容只是远程会诊管理,随着远程医疗服务的范围已经有了很大的扩展,原来的管理要求已经不再适应当前远程医疗服务发展的实际要求,需要进行新的规范。
  李大川表示,依托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是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解决基层和边远地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最新的《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对远程医疗服务工作提出了一些要求正体现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信息技术在医疗领域应用重要性的认识。
  “但医疗服务是一项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服务,各个要素,包括人员、机构、技术、医疗服务相依托的设备、器材,这些都需要进行严格的规范管理。”李大川认为,这是医疗服务的对象的特殊性和医学规律的特别性所决定的。
  而《意见》提出,医师一定要通过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设施向其他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这意味着法律责任主体也是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如果患者仅仅通过网上的问诊,仅仅通过患者提供的一些资料就作出诊断和处理存在着医疗安全这方面的风险。”李大川说:“这是卫计委对远程医疗服务进行规范的根本考虑,目的是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同时也保证医患双方的权益。”
  “发布《意见》时卫计委也提到,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可以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反映,我们会搜集群众和各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来修订完善有关远程医疗服务管理的规定,做到既能保证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充分利用好信息技术在医疗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李大川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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