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6 15:11 来源:网友分享
昨天,备受关注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条例修正案(草案)》,无论是否晚婚,婚假统一延长10天,再加上国家法定的3天,共13天。不管是生一孩还是二孩,女方产假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
无论是否晚婚,婚假延长至13天
“考虑到当前职工结婚年龄普遍较晚,结婚又是人生大事,享受一定时间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省卫计委主任王咏红解释,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可以在地方性法规中保留延长婚假的指导建议,江苏制定了相应的条款。
《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男方护理假的时间,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也就是说,不管是生一孩还是二孩,女方产假延长30天,再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共计128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总共可以休15天。
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个共同子女
如果一对夫妻已经有两个孩子,是否可以再生育第三个孩子?记者注意到,《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细化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三种情形,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此外,《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取消了对申请再生育者的年龄限制,拓宽了再生育申请的受理范围,由向女方户籍地申请改为可以向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
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
此次修改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及符合其他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