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2 11:48 来源:网友分享
2016年10月27日,卫计委发布了国卫办妇幼发[2016]45号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废止此前无创产前筛查与诊断试点机构相关规定,正式取消无创产前筛查与诊断试点,并对开展无创产前筛查和诊断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作出了新的规定。
无创产前筛查与诊断试点正式取消,筛查机构须获得新的职业许可证:
(一)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开展采学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应检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人员需有相应资质及培训合格证书
《通知》对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的人员以及实验室人员作出了两点要求:
(一)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二)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的合格证书。
试剂设备必须要经过食药监管理部门的批准注册
《通知》对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所涉及的设备试剂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室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DNA提取设备、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他分子检测设备。设备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实际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量相匹配。
(二)设备、试剂盒数据分析软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通知》强调,为了指导全国规范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附件1——《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规章制度,做好筛查、诊断和随访等环节的有效衔接,规范提供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医务人员要按照医学伦理原则,全面、准确告知孕妇相关服务内容,最终孕妇知情权和选择权,保护孕妇隐私,维护孕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