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0 09:08 来源:网友分享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所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皖食药监办〔2009〕7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年2月以来,经省局监测发现,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青阳参片”(国药准字z53021410号)、佛山冯了性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通络活血丸”(国药准字z44022940号)及内蒙古通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大败毒胶囊”(国药准字z20003234号)药品广告多次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疗效作证明,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行为,严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省局已多次公告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但其仍拒不改正,对此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不断。为加强药品广告监管,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现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及《安徽省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严重违法广告所涉及的药品(详见附件)采取暂停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责令其将所涉药品下架,暂停销售,并对广告中标示的零售药店进行重点检查,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进行抽验。对违反省局决定,继续销售该药品的,一律予以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