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9 16:01 来源:网友分享
消费者田先生在沱沱工社中看到进口的三款萨奇牌矿泉水,宣称具有治疗高血压、糖尿病且排毒养颜又减肥的功效,前后买了288瓶。饮用后发现没有宣称的疗效,认为商家欺诈,田先生将沱沱工社的经营方北京九城天时农业生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根据“消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支付三倍赔偿金。
庭审时,九城天时农业生态公司辩称田先生购买该产品并非生活需求,而是为了索赔。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朝阳法院审理后认定九城天时农业生态公司构成消费欺诈,除田先生已经饮用的三瓶矿泉水无需退货外,其他矿泉水全部退货退款,并按“消法”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宣判后,九城天时农业生态公司不服上诉,被三中院驳回。
消费者 宣传矿泉水“治病” 商家欺诈
2014年5月,沱沱工社萨奇苦味、萨奇风泉、萨奇肺泉三种矿泉水,宣称产品具有神奇功效。
田先生说,他是因为看到了商品在销售网页中宣称的一系列疗效,才买的该商品。
2014年5月30日和31日,田先生从沱沱工社一共购买了96瓶单价为198元的萨奇苦味矿泉水、66瓶单价为98元的萨奇风泉矿泉水以及126瓶单价为98元的萨奇肺泉矿泉水,打折后实际支付3.78万元。购买后,田先生喝了萨奇苦味矿泉水、风泉矿泉水以及肺泉矿泉水各一瓶,他觉得无论是口服还是外用,都无法达到沱沱工社宣称的神奇效果。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原告田先生在起诉中表示,“我国法律规定,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能含虚假、夸大的内容,也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果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不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不能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暗示也不可以。”
田先生在购买商品时,看到涉案的三种萨奇系列矿泉水,宣称排肠毒、治便秘、减肥,还治疗高血压、糖尿病、排毒养颜,辅助治疗痛风,有效调节免疫力和人体内分泌等功效。长期饮用还可调节肠胃、口腔、呼吸道黏膜炎、鼻窦炎等症状,有效抵御PM2.5对肺部的危害,尤其防流感、咳嗽、鼻塞、咽炎、龋齿等多种口腔和呼吸道疾病。
田先生称,广告称这些矿泉水不仅饮用能治病,外用也能治病。“如果外敷,涂抹在脸上起痘处,能快速愈合伤口、不发炎;口腔溃疡持续两三天含在嘴里能减轻症状,使用该矿泉水浸泡面膜敷面10分钟,与保湿面膜交替使用可改善皮肤过敏等症状。”
发现无效,田先生起诉索赔,他表示,矿泉水为普通食品,既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根本不具备任何保健功能,更不具备任何疾病预防与治疗作用。沱沱工社虚假宣传,属于欺诈消费者,故将销售方沱沱工社的经营者九城天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78万元并支付其三倍赔偿金11.34万元。
商家 沱沱工社:原告不是消费者意在索赔
庭审时,沱沱工社的经营方九城天时公司委派一名代理人到庭应诉。
九城天时公司辩称,他们不同意原告田先生的诉讼请求,他们认为,公司并不存在虚假宣传,原告田先生自称消费者,但是其目的是为了索赔而购买产品,并不是基于生活所需的消费行为。原告不属于消费者范畴,该案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规范。
九城天时公司代理人表示,即便九城天时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但该宣传行为与田先生购买商品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九城天时公司并未对田先生构成欺诈。
判决 夸大宣传构成欺诈 沱沱工社被判三倍赔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九城天时公司在其经营的沱沱工社中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属食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而九城天时公司在网页中对涉案产品的宣传使用了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并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九城天时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产品确实存在其宣传中所述的功能,故法院认定九城天时公司的宣传内容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此外,对于九城天时公司提出的原告田先生购买目的的质疑,法院认为这并不影响九城天时公司欺诈行为的构成。但在法院调查过程中,田先生表示已经饮用了其中的三瓶矿泉水,所以此三瓶矿泉水已无法退货,相应货款无需退还。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田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购买的95瓶萨奇牌苦味矿泉水、65瓶萨奇牌风泉矿泉水以及125瓶萨奇牌肺泉矿泉水退还给被告北京九城天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田先生返还相应的货款3.74万元,并赔偿其三倍货款11.34万元。
宣判后,被告北京九城天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被三中院驳回。
延伸 惩罚性赔偿判决 近七成支持消费者
记者随后从朝阳法院查询到,以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为时间节点,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朝阳法院共受理该类案件44件,2014年至2015年同期,该类案件受理量则达到496件,增长了近10.3倍。
记者了解到,新消法实施后,朝阳法院受理的2154件案件中,已经审结1466件,其中以撤诉方式结案的672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87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707件。
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三分之二均判决支持了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且判决自动履行率超过九成。
在所有消费者败诉的案件中,大多是由于消费者举证不能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导致。
食品类维权最多 网购案件也逐年增长
朝阳法院介绍,在消费者维权案件中,食品类商品的数量共1010件,占到所有维权案件中的46.9%,比例最高。
食品类纠纷主要集中在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问题,如标注内容缺失、标注错误等;商品虚假宣传问题,主要表现为宣传食品具有医疗效果、虚报营养成分含量等;食品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中添加药品成分等。其中,如上述案件涉及食品虚假宣传问题的共有135件,占食品案件数量的13.4%。
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近年网购引发的纠纷也呈较快增长。
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受理的44件案件中,有23件为网购纠纷,2014年至2015年同期受理的496件中网购纠纷为107起。2015年至今,1614件案件中,网购案件达到了699件。
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对于消费欺诈的赔偿条款,新消法的惩罚性赔偿比以前提高了一倍。
该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不符标准 可索十倍赔偿
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
该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