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18 16:21 来源:网友分享
消费者胡永敏在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解放碑店(以下简称重庆华润超市)花1680元,买了10瓶产自菲律宾的有机椰子油。而实际上,这些椰子油并未取得有机认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重庆华润超市退还胡永敏货款1680元,并赔偿5040元。
2015年12月22日,胡永敏在重庆华润超市购买了10瓶品名为珏士高的初榨椰子油,售价1680元。该产品原产国为菲律宾,货架标签上标示“珏士高有机初榨椰子油400ml”,收银小票标示商品名为“有机初榨椰子油”。
胡永敏查证了解到,珏士高初榨椰子油并未获得有机认证,涉嫌欺诈,将重庆华润超市起诉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退一赔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本案中,重庆华润超市销售的椰子油系从菲律宾进口的产品,在销售时并未取得我国的有机产品认证,虽然产品外包装的中文标签并无标示“有机”字样,但重庆华润超市在销售时在货架的标签上和购物小票上均标注有“有机”字样。在普通消费者心目中,有机产品系比非有机产品更天然、更少污染、更安全营养的产品,且在价格上亦有较大的差别。重庆华润超市作为销售进口产品的精品超市,在进口的椰子油未取得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况下,擅自标注“有机”等字样,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故对胡永敏要求华润万家解放碑店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重庆华润超市退还原告胡永敏货款1680元,并赔偿原告胡永敏5040元。
重庆华润超市不服一审判决,今年6月13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华润超市将其销售给胡永敏的涉案产品标注为有机产品,而该超市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产品获得了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或者进口自与我国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了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另外,重庆华润超市举示的相关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也不能证明胡永敏曾经针对涉案产品以相同理由主张过权利,即在本案中不是受误导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购买涉案产品,故一审认定重庆华润超市构成欺诈并无不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