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月饼被非法添加“吉士粉” 超市辩称“不知情”仍被判10倍赔偿

2015-09-21 11:46 来源:网友分享

  中秋将至,你家的月饼绝对安全吗

  买月饼送亲朋好友,后从朋友口中得知月饼中被非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吉士粉”。为讨要说法,消费者将超市告上了法庭,然而超市却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月饼中有此添加,不应对其十倍赔偿。近日,常州金坛法院审结此案,依法支持了消费者的十倍赔偿诉求。

  案情:

  2014年中秋节前夕,常州人李某花692.4元,购买了某超市销售的“某某圆广式月饼”送给亲朋好友。将月饼送出后不久,有朋友告诉李某,自己通过查询网络发现这些月饼非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吉士粉”,而国家允许使用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中并没有“吉士粉”。

  李某找商家理论未果,只得起诉到金坛法院维权,要求某超市退还购物款692.4元,十倍赔偿6924元,并承担工商信息查询费50元、交通和文印费200元。

  庭审时,作为被告的超市辩称,超市方仅仅是没有及时发现这批月饼添加了“吉士粉”,而不是明知产品不符合规定而进行销售,超市是在收到相应的处罚书后才知道的,而且第一时间对有关产品作了下架处理。因此,超市不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9月17日,金坛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被告某超市返还原告李某购物款692.4元,赔偿其人民币6924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原告未提交交通和文印费200元等证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胡金泉认为,被告超市销售的涉案月饼包装上未标示其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或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超市返还购物款692.4元并十倍赔偿692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查询费50元是其维权中实际支出,应予赔偿;其主张的交通费和文印费,因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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