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病假后上班发现工资为负 医院称系内部规定

2017-04-20 07:09 来源:网友分享

  近日,北京某医院药房医生杨女士向法晚记者反映称,她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工作,由于自己生病向其单位申请了今年5月份及6月份两个月 病假。然而,当她收到5月份的薪酬单时,发现其当月薪资上显示的数额为负数。

  随后,法晚记者联系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工作人员表示,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人事科工作人员向法晚记者表示,杨女士的工资由于保险不够扣,才出现了这种情况。其人事科工作人员还称:“每个医院都有自己内部的工资支付规定”,“我们单位有我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

  7月12上午,法晚记者从当事人提供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2016年5月薪酬单”上看到,杨女士该月的薪资总额为人民币 4390.84元,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内容,而应扣项目合计为人民币4799.67元,其中包括房积金、养老金、失业险、医疗险、停车费、会费等内 容。这导致其当月薪资为人民币- 408.83元。

  对于这样的“负数工资”条,杨女士表示不解。但她认为,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规定,企业和事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1720元。而她的工资不仅低于最低工资而且还是负数。

  随后,法晚记者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12日公布的(京人社劳发〔2015〕44号)《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中看到,其通知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1720元;同时,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 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其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同时,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当日下午,法晚记者联系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工作人员表示,该单位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该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都应按该文件执行。

  对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人事科工作人员于7月25日向法晚记者表示,这种情况不叫负工资,而是杨女士的工资由于保险不够扣,才出现了这种情况。

  对于该院工资规定的问题,其人事科工作人员称:“每个医院都有自己内部的工资支付规定”,“我们单位有我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

  今日下午,法晚记者联系到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丁光海律师,针对上述问题,他认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而最低工资制度应是国家福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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