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31 12:26 来源:网友分享
2016年4月12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下简“方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方案》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北京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制度,缩小城乡医疗服务提供差距, 8月22日,北京市卫计委发布首批公开招募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公告。
拟招158人补半数缺口
北京市卫计委将于8月31日统一组织相关涉农区,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共计158名,到农村地区的村卫生室执业,为村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此前,据北京市卫计委初步统计:全市有村医4000余人,但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年龄在70岁以上。全市村医人员缺口在一半左右。
全科、中医、内科等专业优先
应招人员,需是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全科、中医、内科等专业优先;具备与乡村医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无不良执业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乡村医生岗位工作;有运营村卫生室能力和所需资金。
村医每人每月3500元
对于招募到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对其提供的服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助。2016年,对绩效考核合格的人员,基本补助标准为每月3500元,其中60%为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40%为承担基本医疗和使用基本药物的补助。在基本补助之上,山区、半山区的岗位人员补助适当增加。此外,社会保险由政府适当补助。
附:公告全文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首批公开招募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公告
为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依据《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市卫生计生委近期将统一组织相关涉农区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具体事项如下:
一、招募岗位及数量
本次招募涉及昌平(50人)、大兴(15人)、通州(50人)、顺义(43人)4个区,合计招募158名乡村医生岗位人员。
此处所指“乡村医生岗位”专指在农村地区的村卫生室为辖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岗位。
二、岗位职责
为村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任务。主要有以下内容: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转至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统一管理下,完成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三、岗位待遇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基础上,经考核合格的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助。2016年基本补助标准为每月3500元,其中60%为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40%为承担基本医疗和使用基本药物的补助。补助额度的40%按月发放,60%经考核合格后发放。此外,社会保险由各区政府适当补助;非本土人员由村委会提供基本生活用房。
(二)在基本补助之上,山区、半山区的岗位人员补助适当增加。
(三)招募录用人员需接受辖区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委会的双重管理,负责村卫生室运营,不与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劳动合同关系。
具体岗位待遇和要求详见各区及岗位情况介绍。
四、招募人员条件
(一)总体要求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身体健康,能胜任乡村医生岗位工作。
3.具备与乡村医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无不良执业记录。
4.有运营村卫生室能力和所需资金。
5.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
6.户籍不限,男女不限。
7.全科、中医、内科专业人员优先。
(二)具体某个岗位的人员条件,依据各区的具体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招:
1.属于《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情形的人员。
2. 曾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或《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受过处罚的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四)录用人员到岗后,原则上应确保在岗执业两年,期间,违反服务协议的不允许再次应招;期满,有继续留任意愿的,可以续签服务协议,不再履行招募手续。
五、报名方式
本次招募为现场招募,有意愿参加者需携带以下材料,于8月31日9:00-16:00到招募现场,与各区工作人员具体接洽。
(一)个人简历(附照片)
(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相关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证明自身业务水平的相关材料。
六、说明事项
对现场与各区达成初步录用意向的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由各区向其反馈招募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