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拟放宽残疾儿家庭、再婚家庭生“二胎”条件

2017-06-04 10:18 来源:网友分享

  ●第1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1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可再生育1 胎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2 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者已生育的子女未婚时死亡造成无子女的:可多生育1 胎子女;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 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1 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可多生育1 胎子女。

  符合条件可“再生育1胎子女”

  羊城晚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获悉,与《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自2005 年2 月1 日起施行,2007 年10 月22日修改并于2008 年1 月5 日正式公布生效。下称“办法”)相比, “意见稿”保持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 个子女”的一贯政策,但关于“二胎”的描述有所变化,比如, “办法”关于二胎的描述是“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1 个子女”,而“意见稿”的行文为“可以再生育1胎子女”。从“1 个子女”到“1 胎子女”,可以看出“意见稿”更加人性化,也更贴近实际情况。

  残疾儿童家庭“二胎”门槛降低

  与此同时,“意见稿”中关于残疾儿童家庭生育“二胎”的条件也比原来放松了,但放松之后的条件仍在广东省计生规定的限定范围之内。

  “办法”中规定,已生育1 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 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经审批, 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1 个子女。“意见稿”除将“1 个子女”改为“1 胎子女”外,还进行具体细化: “第1 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1 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的夫妻,经申请审核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家庭生育“二胎”条件松动

  部分再婚家庭的“二胎” 生育条件也有所变动。

  “办法”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申请多生育1 个子女。“意见稿”中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2 个以内子女, 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者已生育的子女未婚时死亡造成无子女的”,可申请多生育1 胎子女。

  此外,“意见稿” 还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 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1 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多生育1 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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