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4 09:21 来源:网友分享
昨日,省食药监管局发布首个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并征求意见。其中要求,食品生产者获知其食品不安全,要立即召回,并对食品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且召回的情况将“记录在案”,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称,当生产者发现食品不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不合格,或被媒体曝光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制订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记者对比发现,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召回制度相比,《规定》新增了对经营者召回的相关规定。当经营者出现无法证明不安全食品来源等情况,也要实施食品召回,承担主体责任。这时,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现场公示召回信息、办理退换货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实施召回。
《规定》也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这是广东首个关于食品的召回管理规定,此前对召回的规定一直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来执行,而在广东制度落地政策之前,北京、上海也已制定了本省市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