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三年前遭车祸身亡,儿子为我们留下一个孙子。儿媳再婚前,我和老伴去探望孙子,她都笑脸相迎。但自从去年儿媳再婚后,她就不让我们老两口看望孙子了。请问:儿子去世了,我俩对随母生活的孙子有隔代探望权吗?
律师解答:
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雁群解答,探望权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具体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但我国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解释,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探望权行使的主体都是子女的父母,没有直接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隔代亲属的探望权。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若主张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虽在情理之中,但无法律依据,即使读者老两口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权的诉请也只能被驳回。读者老两口虽不是法定的探望权主体,但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若不允许他们对随母生活的孙子适时探望,不仅将丧失隔代亲情,对他们来说无疑是极大的心理伤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读者在儿子去世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取得对随母生活的孙子的隔代探望权。律师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行使隔代探望权时应考虑孩子的父亲或母亲的感受,在探望次数及探望时间上不可过频过长,一般情况下,可选择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进行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