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9 16:49 来源:网友分享
一个2岁零6个月的小男孩阿远因呕吐、肚子痛到医院就诊,在输液中出现呼吸困难和昏迷,在抢救无效的情况下,阿远被转至另外一家医院进行抢救。但最终,阿远还是离开了其父母。阿远的父母认为是因为两家医院误诊误治、延误救治时间才导致或加速其儿子的死亡,于是他们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0余万元。
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幼儿抢救无效死亡
胡某夫妇诉称,去年3月4日,他们的儿子阿远出现呕吐、肚子痛症状,便去龙翔医院处就诊,诊断结果为支气管炎和胃炎,之后使用头曲等药进行治疗。在输液前,护士仅作了一次皮试后开始输液,输了头曲不久,阿远就有点烦躁不安,后来情况越来越严重,嘴里出现白沫、脸上身上发现有红色皮疹、呼吸越来越困难,并出现昏迷。此时护士才叫来医生,医生看到病情十分严重,就马上停止输液,开始抢救,当时时间是13时10分。龙翔医院一直抢救到晚上19时多,在抢救六个小时无效的情况下,才把阿远送到了市儿童医院。儿童医院按过敏性休克进行抢救,但从4日到8日效果一直不明显,之后儿童医院给阿远作脑部ct检查,确定为髓母细胞瘤。4天后,阿远因救治无效死亡。
胡某夫妇认为该两医院工作极不负责任,不但误诊误治,而且延误救治时间,最终导致或加速其孩子的死亡,于是胡某夫妇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深圳市医学会在今年4月3日对此案作出鉴定结论,认定阿远的死亡与两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此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而胡某夫妇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据此,法院判处驳回胡某夫妇诉讼请求。
庭上未达成调解 对此判决结果不服,胡某夫妇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在昨日的二审调查中,胡某夫妇称,他们有理由认为,阿远的死亡主要原因是过敏反应引起的呼吸、心跳骤停所致。他们认为阿远的死亡与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而且他们还提出,对于医患纠纷案件,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属于证据的一种,这种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不能仅看结论,还要看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合理的怀疑是否己全部排除等,法院不能光凭鉴定结论判案,否则就成了医学会判案了。
而涉案的两医院均辩称,深圳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定本次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阿远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他们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胡某夫妇还认为,儿童医院既然收下了转院的阿远,就要对他负责,要是救不活就不应该收。对此说法,儿童医院方觉得自己很委屈,他们说阿远转到他们医院的时候,呼吸和心跳已经几乎停止,他们是想救死扶伤才收下了阿远,可如今成为了被告,如果这样的话,以后还有哪个医院敢收转院的危重病人?
昨日法庭上,法官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胡某夫妇方表示愿意调解,但院方不愿调解。
温馨提示: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戒烟限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