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9 12:59 来源:网友分享
今年3月2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并对两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进行了细化,同时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今天制定并印发《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
明确:
符合条件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由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具体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
1在市或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在《申请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4经乡镇(街道)核实;
5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办理 再生育行政确认时限是多长
对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有关证明材料完备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对于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
《申请表》、夫妻双方户籍及身份证明、《结婚证》;
因再婚要求再生育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因子女病残要求再生育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
有其他情形的,还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已生育子女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收养子女的提交《收养登记证》;
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提交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一方为国外居民的应提交外国公民护照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
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应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及本人生育情况自述文件;
一方或双方丧偶的提交有效死亡证明;
现役军人需提供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提交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的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
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提交由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
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提交原有子女护照(包含出入境记录),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等。
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如何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
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条例》执行。符合条件再生育行政确认的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办理。
现役女军人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确认
现役女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在乡镇(街道)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并享受相关服务。
女方为驻京现役军人,在所属部队驻地乡镇(街道)办理;
现役女军人配偶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大学生集体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除外),应在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的相关规定。
再生育行政确认和生育服务如何衔接
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主动宣传本市育龄群众享有的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服务内容,引导再生育对象到相应机构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理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加强再生育行政确认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妇建档、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个案信息的共享,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