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医院拒接诊可吊销执业资质

2016-07-15 22:43 来源:网友分享

  

  前天,首都之窗公布了《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规则》和《细则》已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以下情况发生时,如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主要包括医院以费用为由拒收病人、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疫苗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等。

  医院因费用拒收病人


  记者从《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看到,该细则明确规定了653项行政处罚职权涉及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

  依据《细则》,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未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以费用为由拒收病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此外,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医师谋取不正当利益

  依据《细则》,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或者暴发例数大于5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细则》中还对医师和护士的职业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医师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导致患者损害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导致患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3人次以上,且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3个月以上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且造成患者病情加重,但未造成医疗事故的,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造成医疗事故的,暂停执业活动一年;造成患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务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吊销参与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擅自进行群体性接种

  《细则》中还明确,疫苗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此外,《细则》还明确,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婚育证明的,根据《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警告,并处50元罚款。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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