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8 07:22 来源:网友分享
1、家长要正确定位自己的角色,塑造易于亲近的、美好的优良形象。可以跟孩子做好朋友,多交流,而不是高高在上、难以沟通的样子。关爱和严格比肩并重。
2、父母要多关注孩子的心理变化,尽早发现并开导孩子的不良心理症结。父母要乐于满足孩子的合理要求;也要适时否决孩子的不合理的野蛮要求,但父母不能严词厉色,而是用温和的态度,而且要说明为什么拒绝。
3、父母也需要尊重小朋友,相信他们能做好,给他们自信,让他们感觉到自己的重要性。这样的亲子关系,可以让孩子变得有责任感。
4、坚决杜绝家暴。如今已采用科学的教育理念,给孩子空间,支持孩子独立正面挫折,解决问题,让孩子从小养成尊重师长、关爱朋友等好习惯。
5、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温暖美满的家庭环境,会让孩子生成乐观的生活态度,正确面对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游刃有余的解决人际交往问题。
1、不当“法官”,学做“律师”
有部分父母在孩子遇到问题时,就开始用“法官”的态度来教育孩子,没有全面地了解孩子,高高在上单纯地说教,这只会让孩子产生抵触心理。父母应当像“律师”一样,充分剖析孩子的内心需求,不要轻视他们的自尊,给予并维护他们应有的权利,和他们成为互相信任的朋友,这些才是父母应当做到的。
2、不当“裁判”,学做“拉拉队”
人生,就是一个大赛场,孩子必须自己参赛,父母不能替代孩子面对生活,更不能当“裁判”,而是应作为“拉拉队”来给予孩子鼓励,给孩子力量。面对日常生活、学习等各方面问题,父母要充分给予孩子空间,让他们做出选择,而不是一味的善作主张,替孩子决定好。
(1)选择前。尽量不要引导孩子,导致孩子做出父母自认为好的选择,而是给孩子足够的选择,让孩子真正面对各种问题,留下印象,总结经验教训;
(2)选择时。父母依旧不要提出过多的想法,除非孩子做出的选择会伤害到他们,否则不要擅自改变他们的想法,让孩子自行面对,让孩子成长起来。
(3)选择后。在孩子做出正确的选择后,父母应当为孩子感到骄傲,感到开心;倘若孩子的选择并不怎么合适,父母也不要嘲讽孩子,而是让孩子总结经验,以便下回做出更好的选择。
作为“拉拉队”,一方面父母应当细致观察,发现孩子优秀的地方,并竭力称赞他,为他加油,给他力量;另一方面,在小朋友遇到挫折、失败时,父母也应当支持他,适当的指引他们方向。
3、不当“驯兽师”,学做“镜子”
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只有清楚地了解、认识到自己,才能超越自己。因此,孩子只有根据对比他人的行为举动,才能真正认识自我。这也就体现了父母的作用,父母要学做“镜子”,让子女愿意与父母相互交流,才能真正帮助儿女提高综合素质。
亲子关系的影响有哪些?
亲子之间的互动从孩子的婴幼儿时期就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基本决定了孩子以后的行为模式、性格养成等。随着少年期、青春期等转折时期的到来,孩子就会慢慢发展变化为成熟的、个性化人格。小到身心健康,大到价值观、人生观的建立,亲子关系对小朋友的影响之广泛,不可小视。其中主要的三大影响有:
1、对语言发展之影响。在语言方面,比起爸爸,妈妈对孩子语言方面的影响更大。
2、对人格形成之影响。倘若家庭关系不和谐,容易导致孩子结巴、神经官能症、脾气暴躁、少年时期触犯法律等等。
3、对社会人际关系之影响。家庭关系融洽、亲子关系亲厚,让孩子在爱的环境中,有被关爱、被需要的感觉,那么孩子多数会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假如孩子一直在不和谐的亲子关系中成长,那么孩子多数会不信任他人,没有令自己满意的朋友关系。
亲子关系是一门难懂的学科,但又是一门有意义的学科。现在大多是三口之家,父母对建立怎样的亲子关系很是头疼:关系太近,怕是对小朋友的溺爱;关系生疏,又怕影响小朋友的心理健康。因此,父母可以从细节中来展现对孩子的爱,比如了解孩子的心理需求、看懂孩子的眼神等。假如亲子关系是良性的、正面的,那么父母与子女之间就不会有沟通障碍。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1条至第27条,对父母子女关系作了以下明确的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一法规说明,抚养教育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又是子女应享的权利。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这一法条秉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仅作了个别词语的修改,即将原文中“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修改这一条款的目的是:加重了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拓宽了他们为未成年子女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兼有亲权和监护的含义。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一条款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养老育幼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它是建立在亲子关系平等的基础上的。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双方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依照我国继承法,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父母死亡时,子女有继承他们遗产的权利;子女死亡时,父母有继承他们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均为独立的继承主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为拟制直系血亲,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是,继子女如果已依收养法被继父或继母收养,则不得继承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遗产了。在具体分配遗产时,遵循继承法的遗产分配原则、方法,使父母或子女的继承权得以实现。如果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分割父母遗产时,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依法应为其保留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