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突破!今后个人也能开中医诊所

2015-12-23 10:47 来源:网友分享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

  该草案明确指出,今后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有专长的个人可以通过实践和效果考核获得中医医师资格,并可以开中医诊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医药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现行的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不符合中医药特点规律和发展需要。尤其是作为国粹,中医药还缺乏一部体现其特点和规律的专门法律来保障,这极大的影响了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中医药法(草案)提出,发展中医药服务,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政府应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资源,提升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开办中医医疗结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现行医师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在向大会作说明时指出,根据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草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即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分类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医师资格,并可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医疗活动。

  更值得关注的是,中医药(草案)也加强了处罚的力度。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否则处以1-3万元罚款,严重者将责令停止执业。

  除此之外,中医药法(草案)规定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时,要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优势,将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为保持中医药的特色,草案规定,中医医疗机构要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据王国强介绍,草案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二是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质改革的要求,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三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安全;四是处理好与现行法律的关系,在中医药的管理上,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已有规定的,本法不再重复规定,仅对其中不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制度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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