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个婴儿被拐卖 一名女医生涉案

2016-04-13 15:45 来源:网友分享

  偏僻的老房子中为何会传出不同婴儿啼哭声?接到群众举报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警方由此侦破一起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经查实,被拐卖儿童均为刚出生不久的婴儿,人数高达27名。日前,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对此案2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此案被告人中,有一名曾在温州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工作的女医生。

东窗事发

  老房传出不同婴儿哭声

  2015年3月29日,苍南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苍南县灵溪镇双益小区旁的一老房子内经常传出不同婴儿的哭声,而房主年龄偏大,不像婴儿父母,怀疑其中有蹊跷。

  接警后,苍南警方立即着手侦查,对该房子进行多日守候,发现房内人员存在拐卖儿童的嫌疑。去年4月4日下午,警方终于在房内抓获正在进行拐卖儿童交易的章某、朱某等9人,并解救出1名男婴。

  审讯发现,犯罪嫌疑人章某此前有多起贩卖儿童的行为。2013年7月左右,章某通过他人介绍,在青田火车站附近花6万元买了1名男婴,同年11月20日以8.6万元卖给下家。在拐卖婴儿的过程中,章某还带上了女友朱某和他的儿子。去年3月,章某带着儿子和朱某在石家庄花5万元买了1个出生才1个多月的男婴。将男婴带回苍南后,章某分别付给朱某2000元、儿子1500元“工资”。章某等人拐卖的婴儿“成交价”最低1万元,最高9.8万元。

  涉案者众

  嫌疑人中不少沾亲带故

  据调查,该贩卖婴儿团伙各个嫌疑人之间分工明确,形成了环节齐全的“产业链”,3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扮演着“介绍人”“抚养人”“运送人”“收买人”等角色。

  此案中大部分婴儿经跨省多次转手买卖,层层加价,主要涉及云南、浙江、福建、河北等地。经云南籍女子和某之手的多名婴儿,转卖和加价尤为突出。2014年6月,和某在云南怒江兰坪县花1万元买了1名男婴,后以3.8万元卖给下家梨某,而梨某以6.6万元卖给肖某,肖某加价至7.5万元又转卖给章某和朱某,最后朱某以8.3万元卖给他人。

  这些涉案人员之间不少“沾亲带故”,其中有“情侣档”“父子档”“夫妻档”,甚至还有一家五口“齐上阵”。该拐卖儿童团伙的“利益链”中,处于“介绍”“抚养”“运送”等环节的人员均大多有获得“报酬”,介绍人获取介绍费,抚养人、运送人则获相应“工资”。

  后续安置

  27个婴儿中15个获救

  被拐卖婴儿怎么来的?据多名被告人供述,一些婴儿都是在出生后遭遗弃。对此,检察机关认为,这仅是被告人单方辩解,对婴儿来源侦查部门还要做进一步调查,如果还有漏罪行为,则要进一步追责。

  在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中,温州退休妇产科女医生李某涉及的被拐卖儿童有4名。

  此次被提起公诉的有26人,其余9人另案处理。这26人分别来自温州苍南、温州市区以及福建、云南等地,其中年龄最大的79岁,最小的27岁。

  截至目前,此案中被拐卖的27名婴儿中有15人获救,其中解救后寄养在收买人处的有10名,寄养在福利院的有5名。根据相关法律,检察机关已经建议将寄养在收买人处的婴儿均送福利机构安置。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协调处理中。

  典型案例

  女医生涉及拐卖4名婴儿

  在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中,温州退休妇产科女医生李某涉及的被拐卖儿童有4名。

  2013年上半年,李某联系章某,约定贩卖1名男婴给章某。之后,章某联系周某、范某共同出资5万元,在温州市区“水景苑”小区李某住处购买这名男婴。该男婴被章某、周某、范某带回苍南后,经周某联系卖家进行转卖。

  2013年8月份左右,李某联系章某,约定贩卖1名女婴给章某。章某联系温某、朱某来到“水景苑”小区李某住处,由章某、温某合伙出资3万元购买这名女婴。该女婴被带回苍南后,通过朱某介绍以约3.8万元卖给他人,朱某获取介绍费从中获利。

  2014年4月份左右,章某、朱某花6万元向李某购买1名男婴。最终,该名男婴被章某、朱某以8.5万元卖到福建省福安市。

  2015年2月15日,温某、范某共同出资4.7万元,在温州市区一家医院住院部门口,从李某处购买1名男婴。之后,范某电话联系丁某开车接回苍南。温某、范某将男婴先后放置在温某家中和藻溪镇挺南山上一民房内抚养。同年6月17日,侦查机关在挺南山上抓获温某、范某等人,并将该男婴解救。

  对于被指控的拐卖儿童事实,李某百般辩解:经她手的婴儿都是孩子父母不要的,对方要求她帮忙介绍收养人,她并未从中谋取利益。

  比如,对于2013年上半年以5万元出手的那名男婴,李某这样解释:当时有位找她看病的女子说自己生了个男婴,因家庭困难想把孩子给人收养。于是,她从中搭线达成交易。“最后,我将5万元转交给站在不远处的男婴父母。”

  对于2013年8月左右出手的女婴,李某同样辩解:当时一名女子找她看病时说自己有一名女婴不想要,原因是孩子父亲坐牢自己无力抚养。最后,她联系买家以3万元成交。“我把这3万元给了孩子母亲,对方要给我2000元,但被我拒绝了。”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李某多次贩卖的婴儿均是联系章某等人购买,她主观明知章某等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还多次贩卖,她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政策解读

  对收买人也追究刑责

  温州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员王玮解释,收买人以前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在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变化缘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简称修正案)。

  根据修正案实施前规定,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可以“免责”: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修正案规定了“收买即入罪”: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不过,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

  此案中的“收买人”大多来自农村,部分辩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收买孩子可能触犯刑法。法律意识淡薄只是“收买人”的“遮羞布”,随着修正案出台,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变得严厉,这将有力打击买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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