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 有益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2017-06-04 07:05 来源:网友分享

  在13日召开的深圳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深圳市政协委员谭志东建议:加大对食品及相关企业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

  谭志东认为,应当延伸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环节。他认为《食品安全法》已经改变了仅注重监管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现状,并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对应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新机制的建立,刑法仅在生产、销售环节打击食品犯罪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应当延伸食品犯罪的打击环节,扩大刑法打击的领域。

  同时,提案建议对相关罪名予以变更。谭志东表示,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外延规定得比较宽泛,为了适应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新变化,刑法应对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将其犯罪对象扩大至全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从而使刑法和《食品安全法》同步跟进,起到保障新法实施的作用。

  此外,谭志东表示,《食品安全法》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刑事立法也要随之调整。他建议应对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扩大罚金刑的倍数,最低不能低于《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罚款额度,彻底消除制假、售假分子重新犯罪的机会。同时,可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对基本犯“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模式,改为“并处”罚金。

  “这样,可以避免单处罚金时犯罪人可能产生的‘最多生意失败’的侥幸心理,使其不但面临经济上的处罚,还要付出一定的自由代价。另外,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均要设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以体现出刑罚是维护食品安全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

  对于食品安全的相关监管部门,谭志东认为,应该追朔食品安全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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