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月1日施行

2017-06-04 09:53 来源:网友分享

  

  2014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将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基础性工作,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实现科学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吸收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相关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9月29日的食药监总局局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强化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在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报告通报程序,要求承检机构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强化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义务,规定承检机构,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如果出现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复检机构有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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