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4 06:16 来源:网友分享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一、异常反应
这个定义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1 病例的发生与预防接种存在合理的时间关联性,即必须是在预防接种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
2 受种者机体发生一定的组织器官或功能方面的损害;
3 病例在就诊时接诊医生怀疑病例的发生与预防接种有关。
二、不属于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的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出生24小时内:乙肝疫苗—第一针;卡介苗—初种;
1月龄:乙肝疫苗—第二针;
2月龄:脊髓灰质炎糖丸—第一针;
3月龄:脊髓灰质炎糖丸—第二针;百白破疫苗—第一针;
4月龄:脊髓灰质炎糖丸—第三针;百白破疫苗—第二针;
6月龄:百白破疫苗—第三针;乙肝疫苗—第三针;A群流脑疫苗第一针;
8月龄:麻疹疫苗—第一针;
9月龄:A群流脑疫苗—第二针;
1岁:乙脑疫苗—初种;
1.5至2岁:百白破疫苗—加强;脊髓灰质炎糖丸—部分加强;乙脑疫苗—加强;甲肝疫苗;
3岁:A群流脑疫苗—第三针(也可用A+C群流脑疫苗)
4岁:脊髓灰质炎疫苗—加强针;
6岁:麻疹疫苗—加强针;白破二联疫苗—加强针;乙脑疫苗—第三针;A群流脑疫苗—第四针;
12岁:卡介苗—加强针。
新生儿从出生到18个月龄之内,是接种疫苗的“密集期”,在这期间,家长平均每隔一个月就要带自己的孩子去相关单位接种一次疫苗。6周岁之前,儿童需要注射的计划免疫疫苗有24次之多。
预防接种的目的是通过接种自动或被动免疫制剂使个体和群体产生自动或被动免疫力,保护个体和人群不受病原因子的感染和发病。预防接种的目的是控制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最终消除或消灭所针对的传染病。
但要达到上述目的,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些因素包括:
1.要有优质高效的疫苗,这是预防接种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
2.科学正确地使用疫苗,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掌握传染病流行规律及进行疫情和免疫监测,把握疫苗正确使用的时机、对象和地域范围;熟悉疫苗的性能和贮运条件及使用方法,使疫苗成功地接种到人体,保持人群髙接种率和髙免疫成功率。
3.严格的科学规划,精心实施,科学管理,使绝大多数地区在群体中持续保持高接种率。对疫苗可预防传染病,除提高人群免疫水平外,也起到了切断传播途径和减少传染源的作用,从而达到控制传染病的流行直至消灭传染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