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上下班可迟到或早退1小时

2017-06-04 11:57 来源:网友分享

  重庆市人社局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每天劳动时间内的1个小时哺乳时间,职工可与单位协商具体怎么使用。

  产假休满了,是继续给孩子喂奶还是断奶,是许多职场妈妈都会面临的痛苦选择。昨日,重庆市人社局表示,4月28日开始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妈妈在每天劳动时间内有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和单位协商是“迟到”或“早退”来更好地喂养孩子。

  对于4月28日开始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市人社局昨天选取了其中的几个热点进行了解读。

  哺乳期职工

  可迟到或早退1小时上下班

  现象:“孩子才4个月,我的奶水还很好,但是没有时间喂,只能断奶了。”在北部新区一家企业上班的孙女士无奈地说,她家住在上清寺,每天上下班高峰期到单位大约需要1个小时。如果中午回家给孩子喂奶,2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略显不够,于是便想申请中午提前下班,赶回家给孩子喂奶。不过,她的提议没有得到公司同意,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已经休了产假,上班后恢复正常考勤,若迟到或早退,一次要扣50元。无奈之下,她只得给孩子断奶。

  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解读:这1个小时哺乳时间该如何安排?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柳东升表示,以前规定是一天两次,一次半个小时。新规定的改变就是考虑到现在职工上班、住家不一定在一处,合并为1个小时。具体怎么使用这1个小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协商,安排在早上晚到、下午早走或中午延长休息时间都可以。

  职场背奶族

  妈妈躲在卫生间吸奶

  现象:由于对奶粉不放心,刘梅加入了“职场背奶族”的行列。为了顺利实现背奶,刘梅准备了吸奶器等全套装备。但让她觉得困难的是,单位没有专门的房间,她只能在厕所挤奶,而厕所没有专门的台子,她又要操作吸奶器又要挎着装着奶瓶等物品的包,吸一次奶要半个小时,而且怕污染了奶水。

  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解读:这条规定是倡导性的,因此许多单位并没有实施,这需要工会部门对其进行协调解决。

  何时享受98天产假?

  以生产时间为准

  现象: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女职工产假时间从90天调整到98天。可是什么时候才能享受,一直受到众多怀孕女职工的关注。在较场口一家单位上班的刘女士就特别关注,她3月19日生下了孩子,目前正在休产假,她这种情况是否能享受98天的产假?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2012年4月28日正式实施,怀孕女职工如果在该日期当日及之后生产的可享受98天,在之前生产的按照以前规定享受90天的产假。

  怀孕检查如何请假?

  劳动时间内算工作时间

  现象:怀孕已经3个月的王颖需要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不过单位表示只能请事假,按照规定要扣钱。

  解读:根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晚育女职工

  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解读: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于晚育的妇女,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还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晚育女职工

  男方有7个工作日护理假

  解读: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予护理假7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违规

  将依法严惩

  柳东升表示,用人单位违规克扣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克扣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规定: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2.从2012年4月28日正式实施,怀孕女职工如果在《规定》正式实施当日及之后生产的可享受98天产假,在之前生产的按照以前规定享受90天产假。

  3.怀孕期间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晚育女职工,还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男方所在单位应给予护理假7个工作日。

  倡议: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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