惧怕“转诊率过高” 县级医疗机构纷纷抵制新规

2017-06-03 09:39 来源:网友分享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一方面“新农合异地统一补偿”被认为是应时之需的惠农政策,而基层医疗机构却发出异响:如果转诊率过高,省卫生部门会通报。这似乎又让这些基层医疗机构在矛盾中不知所措。

  记者同时了解到,在众多消费者的呼吁声中,也有的地方摸索出了“改良的办法”。比如邢台市卫生部门规定,邻县之间参合农民看病,回来报销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也就是说,省厅的“新政”在稍作限制后做到了“有序流动”。

  对于“新政”执行难,该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首先,外县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他们不了解,这里有国营的单位,也有私营机构,他们监管起来费事。有知情人士解释说,一些私营机构,有的治疗费用比较高,尤其是一些“专科类”医院,虽然取得了新农合“定点”,但确实治疗成本比较高。而恰恰这样的机构或许由于善于宣传,赢得了一些消费者的信赖。

  当然,像邢台市一样,在邻县之间规定“统一补偿”也算是一种进步,至少如本报刊发《新农合异地统一补偿衡水成“画饼”》的报道中,从武邑嫁到武强县的小于的爱人一样,可以得到平等的待遇,还有就是地缘关系,两县之间,哪个近就去哪里,也可谓为消费者节约了成本。

  但是,从根本上说各地医疗水平的不平衡,限制了该政策的执行。比如,柏乡县第一医院,一直以来是私人承包的医院,经营状况不太尽如人意,外出转诊的病人就较多。卫生系统负责人士透露,省厅每年要对各地转诊率排名,谁都不愿倒数。其实真正的原因是,本县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如果上不去,就会失去更多的患者,如果再实行“统一补偿”,那就等于没有了门槛。换言之,各地为了留住患者而抵制“新政”,其不知,这进入了恶心循环的官僚逻辑。用人为地屏障来解救“医疗质量”的危机,牺牲的自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的张建军、张春苗两位律师认为,小于的妻子和陈雨在邻县住院看病,回到本县后新农合管理机关不予报销,该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小于的妻子和陈雨的权利。2009年4月7日河北省卫生厅颁发了《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到邻县、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回本县(市、区)县、乡级同样的医药费用补偿待遇。该文件从法律性质上属于地方性规章,其对其管理的行政区域具有约束力。该两县的新农和管理机关应当遵照该规章的规定为小于的妻子和陈雨报销医疗费用。其不予报销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同时也是对小于的妻子和陈雨权利的侵犯,小于的妻子和陈雨可以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建军律师指出,任何一部地方性规章的发布,尤其是涉及广大人民权益的规章,都应该有相应机构来监督地方性规章的完整性与可执行性。地方性法规直接面对社会关系,它在法律体系中,应该是更贴近实践、更便于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加强监督,真正让地方性法规落到实处,更好的保障百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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