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7月18日正式出台

2017-06-04 08:26 来源:网友分享

  

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做出明确规定,并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7月18日正式出台。

  图为卫生部政法司副司长赵宁

  卫生部政法司副司长赵宁对《规范》的背景做了介绍。她指出,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到人民健康与切身利益。目前我国有860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其职业道德水准、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医疗卫生行业形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在深化医药委身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实施卫生“十二五”规划起步与展开的衔接时期,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针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服务、诊疗行为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赵宁介绍,《规范》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共十章,六十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此外,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也适用于《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二是规范内容。针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特点,《行为规范》在内容上设定了基本行为规范和每类人员的分类行为规范。《行为规范》第二章规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八条基本行为规范,即以人为本,践行宗旨;遵纪守法,依法执业;尊重患者,关爱生命;优质服务,医患和谐;廉洁自律,恪守医德;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热心公益。这八条是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的第三至八章对每类人员在基本行为规范之外,需要根据其职业类别遵守的分类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分别详细列举了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其他人员等六类人员的具体分类行为规范。

  三是实施与监督。为了保证《行为规范》的有效执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为规范》明确由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规范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去内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规范的监督检查,并把《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挂钩。

  据了解,《规范》的起草工作,从去年初开始筹划着手。卫生部各有关司局会推中国医师协会成立了《行为规范》起草小组,在广泛深入调研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以座谈会和书面的形式,广泛征求了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有关行业学会协会以及医务人员的意见。从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6月1日,通过卫生部网站、《健康报》等新闻每面向全行业和全社会征求意见。经卫生部2012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26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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