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1 06:59 来源:网友分享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一大亮点是规定了以网络、电话、电视、广播、讲座、会议等方式宣传食品,若包含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特殊医学用途的,或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的情形,均属于食品宣传欺诈。
如今,健康养生观念深入人心,一些食材、保健食品的功效也被宣传得天花乱坠。可是,看似合理的宣传话术背后,其实是不择手段的牟利。虽然“药食同源”的观念源远流长,但食品终究是食品,保健功效也并不能治病。
界定查处包括宣传欺诈在内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这一新规是十分必要的。欺诈行为的直接后果不仅骗了百姓的钱,更会让一些患者耽误病情。
前不久刊载的《85岁老人一年陷三次骗局》调查,老人家最终就是没有躲过电话轰炸和热情的上门推销。此前也有媒体报道,浙江一位老人听信推销员的话,有病不吃药却花了32万元买保健食品。
从市场运行角度看,宣传欺诈行为混淆了保健食品和药品的界线,对合法经销的保健食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生态。从监管角度来看,保健食品不管用、购买者被欺骗之类的投诉量居高不下,然而查处起来又受证据不足、法规不完善等因素影响,往往只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此次新规之益值得肯定,这不仅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更从法治的角度展示出治理市场乱象的决心,震慑那些魑魅魍魉,让百姓更加放心,也让业界良心感受到公平。
仍需看到的是,制定新规只是第一步,好的规定更需要依靠推广和执行。接下来,一要细化条款,让规定更具实操性和针对性,如建立失信(违规)公示制度、行业黑名单制度等,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二则要通过更多元化的宣传渠道,帮助人们识别骗术、便于维权。更重要的是百姓自己也要“立起家来”,不能总扮演被动角色,应以此新规为契机,主动转变、提高认识,破除传播迷信,别再给欺诈者可乘之机。
虽然目前“食物可治病”之类的宣传被认定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还只是征求意见稿,但这一界定显然是对物议沸腾的食品安全领域众多欺诈行为的积极回应。
从无到有是件好事,但落实起来并无捷径可走。如何让其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用,既离不开监管者“亮剑”,更需要百姓自身“打铁”。再遇到“食物可治病”,可别头脑发热地相信,要记得直接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