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31 07:18 来源:网友分享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公告称,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一扫光药膏说明书增加警示语,并对【功能主治】、【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要求如下:
一、应增加警示语,内容如下:
警示语:本品含轻粉、铅粉、红丹,长期或大量使用可导致铅、汞蓄积中毒。
二、【功能主治】应删去“小儿胎毒”,内容如下:
【功能主治】消肿,解痒,止痛。用于湿疹,黄水疮及疥癣类疾病。
三、【不良反应】项应包括:
1.监测数据显示,本品主要不良反应涉及皮疹、瘙痒、水肿、疼痛、过敏及类过敏反应等。
2.有本品致儿童铅中毒的文献报道。
3.有本品组方药材铅粉、红丹外用致儿童及成人铅中毒,组方药材轻粉致汞中毒的文献报道。
四、【禁忌】项应包括:
1.对本品及组方成份过敏者禁用。
2.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3.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4.儿童禁用。
五、【注意事项】项应包括:
1.本品为外用药,禁止内服。
2.皮肤有糜烂、水疱、溃疡及明显渗出者慎用。
3.使用期间应注意观察可能出现的急、慢性铅、汞中毒引起的各种症状、体征和相关临床表现,定期检查血铅、血汞及肝肾功能。
4.不宜久用,不可过量使用。
5.本品应当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同时,公告要求:
一、所有一扫光药膏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一扫光药膏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6年11月25日前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各一扫光药膏生产企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一扫光药膏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合理用药。各生产企业应开展本品的上市后研究,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
二、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一扫光药膏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三、一扫光药膏为处方药,应严格在医师指导下遵医嘱用药,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一扫光药膏说明书的新修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