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4 12:00 来源:网友分享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其亲属自行协商处理。县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当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人员、办公场地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对医调委开展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办法》明确,当事人提出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医调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在受理申请起30日内调解终结。经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患者及其亲属和其他关系人,如有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8种行为,医疗机构经劝说无效,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依法处理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办法》提出,公立医疗机构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费用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计入医疗成本。按照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的医疗机构,保险费用由财政列支。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