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_有哪些?如何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2017-01-04 17:57 来源:网友分享

一、意外事故的基本含义

  意外事故是发生在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中的意外事件。在意外事故的种种定义中,伯克霍夫(Berckhoff)的定义较著名。

  伯克霍夫认为,意外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义包括:

  1.意外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

  2.意外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

  3.意外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意外事故是一种动态事件,它开始于危险的激化,并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流经系统而造成的损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有生产事故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之分。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已被2007年4月9日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令第493号)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设备事故是指正式投运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或造成能源供应中断、造成设备损坏使生产中断。

  其中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安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其它设备损坏不列为设备事故。

二、意外事故包括哪些

  意外事故是发生在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中的意外事件。在意外事故的种种定义中,伯克霍夫(berckhoff)的定义较著名。

  伯克霍夫认为,意外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义包括:

  1.意外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

  2.意外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

  3.意外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意外事故是一种动态事件,它开始于危险的激化,并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流经系统而造成的损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有生产事故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之分。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三、意外事故的赔偿条款

  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伤害杀人等涉嫌人身的暴力犯罪引起的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有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学校怎样避免和减少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

  据资料统计:全国平均每一天要消灭一个标准班。也就是说,全国平均每一天,中小学生中有50个学生是死于意外事故中。其中食物中毒事件占15%,伤害事件占9%,拥挤踩踏事件占2%,溺水事件占17%,建筑倒塌事件占7%,交通事件占10%,疫情事件占11%,其他事件占29%。

  尤其是目前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学校是一个弱势群体,学校的设施和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再加上中、小学生易冲动、可塑性大、人口密集,是一个很容易发生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地方,因此安全工作犹如蒙面走钢丝,让人提心吊胆,负重履薄冰,让人寝食难安,而减少和避免意外安全事故发生,就是一个永恒的课题。

  从这一件件,一桩桩血淋淋的意外事故中,不是人死,就是赔偿经济损失。谁愿意呢?我想:大家都不愿意意外安全事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发生在自己的班上,发生在我们的学校里,发生在我们的亲友身上。因为一旦发生意外安全事故,要多说多少话,多费许多周折,要赔偿亲爱的人民币,甚至要付出最珍贵的生命,付出血的代价,用眼泪是换不回来的。常打安全预防针,不吃事故后悔药,很有必要。因此,我们要尽量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要有根深蒂固的安全意识。

  意外安全事故,常常发生于意料之外,它不以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改变事件的结果。但是,安全事故,却在我们的预防之中。据资料记载,在发生的安全事故中,有百分之八十的安全事故,如果早预防,早防范,是可以避免的,试想:如果人人讲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可节省多少损失,可挽救多少生命。我曾经在校门口听到一个学生提醒另一个学生:莫跑哟,注意交通安全。我想这位同学,安全意识就是扎根脑海,根深蒂固了。

  但是,我们有一些同学,安全意识却十分淡薄,对于老师经常讲的安全,不以为然,对我们实行的一句话安全教育、一分钟安全教育,置若罔闻。象这些同学,就容易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因此,一定从小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要有丰富多彩的安全知识。

  我们在学校有三大任务:①陶冶情操。②丰富知识。③锻炼身体。我再加一条:积累呵护自己的安全知识。因为,当我们遇到危险时,就可以运用学过的各种安全知识,化险为夷。当遇火灾时,要用湿毛巾捂住鼻子,爬行逃生;人走灯灭,离家切断所有用电器电源;危险处不去;过期食品不食用;不在高压线下玩耍;不私自下河塘洗澡;不乘坐三无车辆。比如拿坐车来说:副驾驶座是最危险的位置,结果很多人抢着坐。一般来说,坐车应系安全带。长安车坐安全的位置是最后一排中间那个位置。出校门左右看,横穿马路要走天桥或斑马线等等。要慢慢积累,久而久之自然形成习惯。

  三、要有居安思危的“万一”思想。

  古言常有一句话: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句话对于我们预防“意外安全事故发生”的思想十分重要。任何一件事情,任何一次活动,任何一次外出,我们都要有“万一”出安全事故的想法。因此,只要有这种思想,那就是随时在防范,走在公路上,我尽量走公路边,万一碰到“黄”司机,怎么办?万一车轮飞了怎么办?我就曾看到车轮飞了的情况。在楼道拐角处,在靠右行的同时,尽量走慢点,万一对面来人怎么办?司机拐弯时,为何要鸣笛?万一对方来车怎么办?晚上黑灯瞎火,为何要慢行摸着走?万一踩虚脚怎么办?又比如打子弹枪、打弹弓,万一把眼睛打了怎么办?因此,时时处处,你只要有“万一”思想,我想,可以减少不少的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要有平静如水的平常心态。

  其实,我们有很多的意外安全事故是人为造成的。有的争强斗狠,打架斗殴,意气用事,常常留下安全隐患。为别人一句话、一个看不惯的动作,就耿耿于怀,就怀恨在心,时时想着怎样修理别人。这样,就会发生很多意想不到的安全事故。尤其在打架斗殴中,致人伤、致人残、致人死亡等情况。都是因事引起事态不断升级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这里,我再次提醒同学们:千万不要跑到别人的地盘上去打架。因为去了,你只有吃亏的,那叫自找麻烦,自寻其辱,自讨下贱。派出所逮到起,还要免费照相挂网上。当然,我不是说,我们自己的地盘上就可以打架。又比如防森林火灾,常在中小学生玩火中发生的。要高度重视,因此,只要我们心平气静,就会少很多麻烦。

  五、要有转危为安的具体措施。

  这就要求同学们遇到不安全的因素要排除,不能排除的,要报告。尽量排除安全隐患。我一个人是很难发现所有的安全隐患的,要靠大家一起发现,一起排除。最近,风把玻璃吹松了,就要钉牢实;路上有个小石头,我把它捡到路边去;发现房上的瓦要掉,马上报告老师;有人要下河洗澡,要制止或报告;有人晚上偷着去上网,马上给班主任报告;有同学未按时到校,都要报告班主任;有同学私自带刀具到校,及时报告;有人要打架,马上制止;遇到坏人,要机智周旋并及时报110。总之,凡遇不安全因素,自己力所能及处理排除的,就排除,不能排除的,要报告。天雨路滑,在路上摔了一跤,你抱怨说:“路上好滑哟。”这都是给后面同学的安全提示。就连平时我们的一句礼貌用语:“你慢走!”都包含着安全提示在里面。所以,不论在何时,不论在何地,我们千万不要忘记安全二字。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的生命是一条线段,有始有终,我希望我们的安全意识,像一条射线,有始无终。我更希望增强安全意识要用加法,从而使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用减法,让我们的烦恼,尽量用除法,而我们的平安用乘法,在开方烦恼的时候,祝愿每一个人健康、平安、幸福,永远乘方,用平安找准人生坐标,用健康画好人生的轨迹,用微笑的圆规,画一个平安幸福的人生圆。

  平安是福,健康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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